醫療費超標醫保不支付 詳解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節

“如果超出《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的醫藥費,醫療保險一律不予支付。”這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細節進行的明確解答。

昨天,記者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為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的管理,進一步明確各區、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在執行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和審核結算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佈《關於印發〈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解答(七)〉的通知》,對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實施細節進行了明確的解答,並且要求相關部門認真執行有關的規定。

費用超過《標準》不予支付

通知指出,定點醫療機構(包括營利性、非營利性、自主定價、非自主定價定點醫療機構)對參保人員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收費高於《北京市統一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合訂本)》《北京醫藥價格資訊》及“北京市醫療機構新醫療項目收費標準報批表”(市物價、衛生部門對個別醫療機構單獨審批新項目收費的證明材料)等物價管理規定的收費標準,該項目的全部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住院留觀轉診不超24小時

通知指出,參保人員急診搶救留觀並住院治療的,其住院前留觀7日內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其中“住院前留觀”是指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連續留觀並收治入院。其中,留觀間斷時間(含中途轉診)不超過24小時的,視同連續留觀。

起搏器按人造器官支付

通知指出,對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等五部局《關於我市離休幹部在疾病介入診斷和治療中使用的導管和腔內支架等貴重醫用材料報銷問題的通知》中“介入診斷和治療”的項目範圍進行了界定,明確了人造器官“心臟起搏器、植入式除顫器”不在此範圍,仍按人造器官的支付辦法執行。

部分先天病可支付

通知指出,針對以往所有先天性疾病均不報銷的問題,明確了參保人員患心臟及血管先天性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其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可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趙源)

 

《北京娛樂信報》  2004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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