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時發現疾病 知情權、隱私權孰重孰輕   

    引子

    一對戀人來到廣東省廣州市婦幼保健院做婚前檢查。檢查結果發現,男方患有梅毒。男方擔心女友得知這一情況後會離開自己,認為這是個人隱私,要求醫生為其保密。但是,女方堅持要求醫生告知其男友婚檢的真實情況。

    那麼,醫生是應該告訴她?還是不告訴她?是男方的“隱私權”重要,還是女方的“知情權”重要?

    法律法規均未明確處理辦法

    廣州市婦嬰保健醫院婚姻保健科負責人馬宏民説,梅毒是廣州婚檢查出的“三大殺手”之一,發病率比較高,上述這種情況令院方非常為難。如果告訴她,女方很可能因此與男方産生矛盾,甚至導致雙方分手。男方則可能因此遷怒醫生,甚至控訴醫生侵犯其個人名譽權,因為性病屬於個人隱私。

    如果不告訴女方,不僅對女方不公平,也損害了女方的權利,因為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女方對男方婚檢的真實情況有知情權。

    而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做作出具體解釋,有業內人士認為:婚檢醫生無論怎麼做,都有可能面臨訴訟。

    婚事告吹向醫院索賠

    廣州某婦嬰保健醫院就遭遇了這樣的事。一位四十多歲的男子在婚檢時被檢出患有梅毒,婚檢醫生建議他先行治療,待治愈後再結婚。該男子的女友在得知這一情況後提出分手。

    兩人分手後,該男子來到醫院投訴,指責醫院將其個人隱私向外人公開(對方已不是其結婚對象)而使自己的婚約解除,並指出性病屬個人隱私,本可以在不告知對方的前提下進行治療。由此向醫院提出索賠。

    如果醫生不將婚檢結果完整告知當事人,同樣面臨麻煩。某省有位男患者因遺傳性疾病被查出,卻向女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結果兩人婚後生下的第一個孩子是死胎,女方得知事情真相後,以醫院隱瞞男方病情真相為由,向該醫院索賠數百萬元。

    據了解,廣州尚未出現因婚檢鬧上法庭的事。但這並不等於風險不存在。

    現適用“知情同意”原則

    廣州目前採取的措施是:按照“知情同意”原則,告訴當事人真實情況,讓當事人自己權衡利弊,選擇是否告訴對方,並在檢驗報告上簽字。

    廣州律師劉先生也表示:在我國還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參照國外的實踐,這種情況應該適用國際上通行的“知情同意”原則。

    劉律師説,“知情同意”或“知情選擇”原則已先後載入《赫爾辛基宣言》、《夏威夷宣言》等國際醫學倫理學規範當中,美國《病人權利法案》等有關倫理學文獻中也作了明確的規定。“知情同意”或“知情選擇”的先決條件是接受醫學意見的人必須有完全行為能力可以作出同意的決定;必須知道自己所決定的後果;必須出於自願而不是強制。

    婚檢對象具有兩個基本權利,一是自主決定是否接受某种醫學意見,二是在作出決定之前有權獲取充分的資訊,以便權衡利弊,特別是認清接受醫學意見的好處和對家庭幸福的必要性,以及不接受醫學意見可能導致的不良後果。

    婚檢醫生的責任是就有關問題幫助婚檢者作出決定,而不是替他(她)作決定。

    醫生應嚴格把好證明關

    從事婚檢多年的徐醫生認為,如果婚檢查出法律規定不能結婚的疾病,必須告訴對方真相,一些不影響婚育而又關係到當事人隱私的疾病,可以將真實情況及後果告訴當事人,由當事人來決定是否告訴對方。這位醫生説,根據多年來的經驗,醫生最好建議當事人選擇告訴對方,大多數患者會接受醫生的建議。

    徐醫生強調,無論當事人怎麼選擇,醫生必須把好關,即不能結婚的或暫時不能結婚的,堅決不能開具婚檢合格證明,或只能開具不能結婚或暫緩結婚證明。只要沒有婚檢合格證,當事人就不能辦理結婚手續。

    重要提醒:

    兩種人不能結婚

    一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之間不能通婚。直系血親是指與本人具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的親屬。《婚姻法》關於禁止結婚的規定,直系血親沒有代數限制,均在禁止之列。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叔伯舅姨姑與侄、侄女、甥、甥女;堂表兄弟姐妹等。

    二是男女雙方均患有無法治愈的精神病或重度低能病人。

    三種情況應暫緩結婚

    一是性病、麻風病尚未治愈的;二是精神病處於發病期間的;三是患某些傳染病,如霍亂、傷寒、鼠疫、白喉、乙型腦炎、脊髓灰白質炎、狂犬病、病毒性肝炎等,按規定仍處在隔離期內的病人。

    三種情況可以結婚,但不能生育

    一是一方患有嚴重的常染色體顯性遺傳病,如強直性肌營養不良、軟骨發育不全、成骨發育不全、雙側視網膜母細胞瘤、先天性無虹膜、顯性遺傳型視網膜色素變性、顯性遺傳型雙側先天性小眼球等。

    二是婚配雙方均患有相同嚴重的常染色體隱性遺傳病,例如先天性聾啞、白化病等。

    三是男女任何一方患有嚴重的多基因遺傳病,如先天性心臟病、有高發家係的精神病(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或更多人患精神病者)。(范靜)

    《新快報》 200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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