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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醫保繳費工資基數 須5種情況下才能進行
中國網 | 時間:2006 年3 月2 日 | 文章來源:京華時報

自4月1日起,本市醫保參保單位或個人如果修改繳費工資基數必須是遇到參保人員再就業且繼續參保等5種情況下才能進行。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昨天發出通知,首次就如何調整醫保繳費工資基數作出明確規定。

該通知規定,今後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啟用後,只有在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對繳費工資基數進行調整。這些情形包括:參保人員失業後再就業且繼續參保的;在職介中心、人才中心和街道社保所參保的個人委託存檔人員轉入參保單位繼續參保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查,確認參保單位申報不實的;參保單位錄入錯誤的;其他確需對繳費工資基數進行調整的。參保單位或個人如果修改繳費工資基數的,需提供《北京市醫療保險手冊》等相關證明材料與憑證。

據了解,醫保繳費基數的高低,和參保人員的醫保報銷水準相關,直接與勞動者的權益掛鉤。此前,本市在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調整方面,沒有出臺過具體管理的通知。 (趙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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