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出臺 醫療美容待規範  

    想割雙眼皮,術後卻變成了“三眼皮”;想要“換膚”,卻換來了“花臉”;想做隆胸術,最後造成傷殘……近年來,許多美容機構超範圍開展醫療美容服務,使美容成為毀容,引發的消費糾紛不斷。

    為規範醫療美容服務,促進醫療美容事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就醫者的合法權益,衛生部制定了《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並將於今年5月1日起實施。這是醫療美容走向規範化的一個良好開端。

    美容釀成毀容多

    所謂醫療美容,是指運用手術、藥物、醫療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創傷性或者侵入性的醫學技術方法對人的容貌和人體各部位形態進行的修復與再塑。在生活中,許多美容機構存在超範圍經營現象,一些不具備資格和條件的機構和人員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紛紛開展醫療美容,個別美容美發店甚至聘請醫師到店內做整形外科手術,這是導致“毀容”的根本原因。

    針對美容從業人員魚龍混雜的情況,衛生部明確了有關執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實施醫療美容項目的主診醫師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有執業醫師資格,經執業醫師註冊機關註冊;具有從事相關臨床學科工作經歷;經過醫療美容專業培訓或進修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工作1年以上等。從事醫療美容護理工作的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具有護士資格,並經護士註冊機關註冊;具有兩年以上護理工作經歷;經過醫療美容護理專業培訓或進修併合格,或已從事醫療美容臨床護理工作6個月以上。

    醫療美容服務實行主診醫師負責制。執業醫師對就醫者實施治療前,必須向本人或親屬書面告知治療的適應症、禁忌症、醫療風險和注意事項等,並取得就醫者本人或監護人的簽字同意。

    依法管理是關鍵

    不久前,深圳羅湖區發生了一起“炸臉美容”反毀容的惡性事件:一對姐妹誤信廣告,每人以4300元的價格,在一家美容院“享受”了“高科技炸臉”美容術。術後,兩姐妹的臉上留下了許多黑斑,傷痕纍纍,更顯蒼老。當初美容院承諾的“像嬰兒一樣細嫩的面容”不僅沒有出現,而且給兩姐妹留下了終生難以癒合的創傷。

    翻開報刊,許多美容廣告違法誇大宣傳,矇騙消費者。諸如“國際新材料”、“奈米技術”、“DNA細胞嫩膚工程”、“高分子美眼”等等,令人如墜雲霧。這其實是美容機構故意借用時髦的醫學科技名詞,讓消費者上鉤,許多名詞連他們都無法解釋。更有甚者,借用攝影製作技術,將“手術前”與“手術後”的照片對比,顯示其“化腐朽為神奇”的手術。看來,美容業確實需要徹底動“手術”。

    有關專家指出,不少醫療美容廣告缺乏科學性,違反了廣告法,誤導了消費者,社會危害極大。因此,必須加大監管力度,嚴格依法管理。

    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實施醫療美容項目必須在相應的美容醫療機構或開設醫療美容科室的醫療機構中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並經登記機關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醫療美容新技術臨床研究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論證並批准後方可開展。衛生部醫政司副司長王羽提醒,消費者如需要進行醫療美容,請選擇醫療機構。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不能構成醫療事故,不利於維護自身權益。(白劍峰)

    《人民日報》 (2002年02月28日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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