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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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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院”


    “立法院”的地位和職權

    按“憲法”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會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它和“國民大會”、“監察院”、組成台灣當局的三個“中央民意機構”之一。按“憲法”規定,“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上述議案必須經“立法院”決議後, 由“總統”“依法”公佈,宣佈行使。但是,台灣當局的“立法院”與西方國家議會、國會不同,它的“立法權”還受到一定的制約; 第一, “立法院”之上還有“國民大會”,“國民大會”可以修改“憲法”,對“立法院”制定的“法律”有“復決權”。第二,“立法院”的“立法權”不是無限制的,必須受“憲法”有違,“司法院”可宣告其無效。

    “立法院”除有“立法權”、“決議權”外,還有下列職權:

    人事同意權。即對某些特定職務人員的任用如“行政院院長”、“監察院”審計長,經由“總統”提名後,有同意與否之權。“修憲”後此權已無。

    重要政策同意權。“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的重要政策,有同意與否權。“立法院”對“行政院”重要政策不贊成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如果“行政院”對“立法院”的此種決議有異議,亦可由“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復議;“立法院”復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即接受該決議。

    “質閣權”。“立法院”得經全體“全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72 小時後,應于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長”應于10日內辭職。但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 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提出“彈劾權”“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 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 向“國民大會”提出。

    擬定“憲法修正案”權。“立法院”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應于“國民大會”開會前公告之, 由“國民大會”復決之。

    在其所謂“動員戡亂時期”, 對於“總統” 的緊急處分, “立法院”可以依其法定程式變更或廢除之。 “立法院”還有其解決 “中央”與地方, 地方與地方之間(省與縣、縣與縣)的許可權爭議權,以及議決地方補助案等職權。

    “立法院”的組成和機構

    “立法院”設“院長”和“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會”互連産生。“院長”、“副院長”除行使一般“立法委員”的職權外, 還有:(1)應補選或彈劾“總統”、“副總統”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並負責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 (2)為解決院與院的爭議,“總統”召集各院 “院長”會議時, “立法院院長”得參加。 (3)省“自治法”在實施中, 如發生省與縣、 縣與縣之間的矛盾時,“立法院院長”得參加“五院院長”集體會議,並提出解決方案。 (4)任“立法院會議”主席,在表決議案遇到相同票數時,主席有決定性一票。

    “立法院”的“立法委員” 由選舉産生。 選舉以“普遍”、“平等”、直接和無記名方式進行。選舉與被選舉的資格限制與“國民大會代表”的選舉基本相同。1997年“修憲”後,“立法院”“立委”自第四屆起225人, 依下列規定選出:“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168人,每縣市至少1人;本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4人; 僑居國外國民8人;全國不分區41人。後兩項採用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一、三、四項當選之名額, 在5人以上10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人,超過10人者,每滿10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1人。

    “立法委員”任期3年。 自第三屆“立法委員”起,改為4年,連選連任。“立委”的選舉于每屆任滿前3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還有不得兼任政府官員、 “國民大會代表”和省、市、縣議會的議員的規定。

    “立法委員”的罷免程式是:經原選舉單位當選時投票總數10%以上選舉人提議,舉行選舉人投票決定。 如果當選時投票總數的半數贊成罷免,該“立法委員”應立即辭職,由候補人依法替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立法院”為合議制機關,需通過“院務會議”行使職權,因此召開“立法院會議”就成為“立法院”的主要工作方式。

    “立法院會議”由“院長”任主席,負責會議的召開,但會議需有“立委”總額的五分之二齣席才能開會。“立法院”開會時,與事有關的各院“院長”和各“部會”首長,可以列席陳述意見。“立法院會議”有自行集會、臨時會議和秘密會議三種形式。

    “立法院”除常設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立法諮詢中心辦事機構外, 還設12個專門委員會: 即“內政”委員會、“外交”委員會、國民經濟委員會、“財政”委員會、預算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交通委員會、邊政委員會、“僑政”委員會、“司法”委員會、“法律”委員會、“法制”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增設其他委員會。除上述12個委員會外, “立法院”另設“立法委員”資格審查委員會、 程式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經費稽核委員會、公報指導委員會等。

    “終身立委”和“立法院”的功能變化

    (一)“終身立委”和“增額立委”産生

    第一屆“立法委員” 是1948年1月21日至23日産生的。當時的“立委”的名額分配,以地域代表制為主,兼採職業代表制和民族代表制,並對僑胞以特定名額,對婦女以保障比例名額,共産生“立法委員”760人。

    1949年後去臺的“立委”是545人, 佔總數的72%。 按“立委”3年的任期規定,第一屆“立委”將於1951年5月屆滿,但“立委”提出“憲法”修正案須由四分之三的委員出席,而去臺委員未達到75%, 無法按規定在其任期屆滿前改造或召開立法院會議。於是,台灣當局採取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建議“總統”核可,由第一屆“立委”暫時行使立法權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又用同樣的辦法,補救了“立委”任期危機。

    1954年為避免“立委” 年年延長, 年年補救的被動局面, 于1月29日,經“司法院大法官司會議”以釋字31號解釋:“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前,自應仍由法委員”便成了無任期限制的終身制“立法委員”,像“終身國代”一樣,成了“終身立委”。

    後為解決“立委”老化、死亡帶來的危機,根據“臨時條款”,自1969年起,設“自由地區”“增額立委”11名。此屆選出的“增額立委” 也享受無任期限制的特別待遇。 但自1972年起選出的 “新立委”均實行了3年改選的任期制度,而人數逐年增加, 1972年36名, 1975年52名,1980年71名,後又經過1983年、1986年及1989年的3次增減員。 據1988年2月3日統計,此時“資深委員”只剩下216人, 減員超過60%。到1988年7月25日,不到半年又死去9人, 只剩下207人。到年底將減員到200人以下 。同時, 從年齡結構上看,此時“立委”平均年齡已達81.44歲, 其中81歲以上的佔116人(85歲以上者佔半數),71歲至80歲者92人, 70歲以下者僅8人。

    為解決年齡老化和“法統”的危機,1988年10月,台灣當局又採取了分二期擴大“增額代表”150名的方案。 第一期1989年底增加126名; 第二期1992年再增加24名,以達到“資深立委” 和“增額立委”1:1的方案。 但要實現此方案, 必須使現有“資深立法”三分之一以上退職。 據此,1988年10月1日, “國安會”提出“中央民代分期擴增名額方案”的同時,又于11月18日,“行政院”通過了“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草案”,迫使一些大陸籍的“資深立委”退職,以補充更多的臺籍“增額立委”。台灣當局還規定,所有的“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到1991年12月31 日前,都要“終止行使職權”。按照上述方案實施,最遲到1991年底, 台灣的“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將成為 “歷史名詞”,而在1993年初第一屆:“增額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時,將開始第二屆立法委員的職權行使。

    (二)“立法院”功能的變化

    “立法院”雖是“中央民意機構”之一,但長期以來是國民黨一黨專政的裝飾品,議事違背民意,效率不高,加之“增額立委”大多是由國民黨內部圈定的人物,惟國民黨意志行事。因此,多年來“立法院”每年的預決算審議,修改或通過“法令”、條例,都秉承“總統”和國民黨中常會意圖,實際上失去了對行政的制衡作用,變成了獨裁政治的附屬機構。但近年來,隨著“立委”年齡、組織結構的變化,在“憲政改革”推動下,“立法院”的地位和作用在加強。如在“立法院”與“行政院”關係上,在“立法院”與“國民大會”關係上都發生了變化。

    首先,過去“立法院”是“行政院”的表決機器,“行政院”交付“立法院”討論的方案、人事任免,基本上無阻力地通過, 而現在兩院關係有所變化, 即從過去的“行政院”為主,向“行政”、“立法”兩院互動運作轉化。這表現在:(1)“立法”方面,由過去被動因應轉向主動行使職權。 過去一個法案從“行政院”提出, 到“立法院”通過,基本是例行公事,都能通過。這幾年不同,一個法案提出到通過,在“立法院”要經過幾次,甚至10多次的討論、爭議、修改。“立法院”不會像過去那樣成為“行政院”的表決機器,有些“行政院”提出的法案,還遭到“立法院”的否決。 (2)質詢方面。 根據“憲法” 第57條第一款規定,“立法院”有質詢權來監督行政。也就是説,“立委”在開會時,得向“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提出質詢。過去的質詢也是草草了事,提不出有品質的問題。現在“立委”開會時,議政層次提高,並觸及當今台灣的一些敏感問題,如“憲政改革”、“國會結構”、“大陸政策”、“統獨問題”、“國防預算”、“外匯存底”等等,而質詢對象不僅有“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甚至可請“總統”到會提出質詢。 (3)在行使人事任命權方面有更多發言權。近年來打破了過去“上面”説了算的局面,而表現出更多的發言權。如1990年圍繞“總統”李登輝提名郝柏村出任“行政院長”問題,“立法院”內部發生了激烈的爭論。 雖然, 最終是在國民黨“立委”和“資深立委”的全力保駕下 ,郝的任命最後被通過,但也遭到了“增額立委”及民進黨“立委”的反對,也顯得並不輕鬆。

    其次,以預算審核為手段,“立法院”與“國大”進行權力爭奪,也日趨激烈。“國大”過去提交給“立法院”的預算,一般情況下很快被通過,不會有什麼阻力。近幾年對“國大”提交的預、決算案審時間拉長,審查科目變細,且公開與“國大”對抗。 1992年5月“立法院”在審核1993年底預算過程中對“國代”意欲擴張“國大”權力,提出“國大設立議長定期集會”等多項擴權修憲案,予以反擊。“立法院”除提出“修正國大組織法”、“重新解釋國大定位”外,並以“國大”的預算為籌碼,企圖迫使擴權的“國代”就範。有的“立委”主張做成“國大不得違憲動支預算”附帶決議,有的主張大幅刪減預算,使“國大”業務停擺,名存實亡。對“立法院”的反擊,“國代”們也不示弱,提出成立“國會預算局”、“立法院”內部國民黨籍與民進黨籍的“立委”矛盾加劇。1987年“立法院”第79會期內,民進黨的12位“立委”採取拖延進程,靜坐抗議與集體退席等行為,對“行政院長”任期,“國安法”草案,“國防”預算案等方面展開一連串的阻撓,“國安法”10個條文中,有7 個改得面目全非, “國防”預算首次被刪去300萬新台幣,連蔣經國也承認這個會期是“立法院有史以來最複雜,最困難和問題最多的一個會期”。1992年對1993年度預算案審核中,民進黨“立委”發言踴躍,對預算草案的各個項目均大加抨擊,不遺餘力地揭露其弊端,以凸顯國民黨濫用納稅人錢財。在整個會期中,發言數最多的前10名“立委”中,民進黨就佔7名,其中彭百顯發言高達近千次,揭露了180多個“黑機關”及1400多億“不法”預算。民進黨“立委”陳水扁則以刪減“國安局”的預算相威脅,逼“國安局局長”宋心濂到“立法院”備詢,首度揭開情治系統的神秘面紗。

    中國網200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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