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奶無權分遺産

     據法制日報消息,四川省瀘州市某企業的一名退休職工黃永彬,1963年與蔣倫芳結婚後,兩人雖無生育但夫妻感情一直較好。1990年,蔣繼承了父母位於瀘州城區新馬路的一套拆遷房,並以蔣的名義辦理了産權登記手續。1996年,退休後的黃與當時不到30歲的歌廳老闆張某相識,兩人的關係很快就如膠似漆,並在外以夫妻名義租房非法同居4年,共同經營歌廳。為此黃的妻子蔣倫芳曾與張某多次發生衝突。

    

      今年初,黃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療,並於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死後將其所得的撫恤金、公積金、住房補貼金以及與蔣倫芳共同擁有的新馬路的一半共計價值六萬餘元的財物全部贈送給張某。4月20日,張某前往納溪區公證處對黃的遺囑進行了公證。兩天后,黃去世,就在蔣倫芳及單位為黃辦喪事之時,張突然手拿著黃的遺囑要求蔣倫芳兌現,雙方大吵一陣後,張于黃去世的當天就將蔣倫芳告上了法庭。法院為此分4次開庭。今年5月17日,納溪區公證處又作出《關於部分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撤銷了原公證書中“撫恤金和住房補貼金、公積金中屬於蔣倫芳的部分”,維持其餘部分內容。  在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經公證後的遺囑是否有效”展開了激烈的辯論。在參加旁聽的群眾中,有少數人認為,黃永彬有權將屬於自己部分的財産贈送任何人;大多數人則認為,作為破壞別人家庭的第三者,無論從社會道德和繼承人排序,均無權分享合法繼承人的遺産。  最後,法院合議庭認為,公民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和社會道德,黃永彬與張某在有非法同居關係下立下的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序良俗,破壞社會風氣的違法行為,且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予財産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即按國家有關規定,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不是黃的個人財産,因此不屬遺贈範圍;黃在立遺囑時,未經蔣倫芳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産進行處理,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黃在遺囑中對所贈房産(或房款)的處理,明顯違背了客觀事實。公證是對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納溪區公證處在未查明真實情況下,僅憑遺贈人的陳述便對其遺囑進行了公證,違反了《四川省公證條例》關於“公證機構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應作出拒絕公證的決定”之規定,顯屬公證不當;其後的《關於部分撤銷公證書的決定》,實質上變更了遺贈人黃永彬的真實意思,這種公證機關直接變更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因此,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法院根據民法通則第7條之規定,作出了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訴訟費2300元由原告張某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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