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中的消極差別與積極差別

    公共政策一旦形成,就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強制性和持續性,就會對一代乃至幾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命運産生決定性的影響。

    

    消極的差別對待政策

    正視並承認現實生活中男女兩性的社會差別和不同角色,在政策中予以差別對待,稱為差別對待政策。差別對待政策實際上是一把雙刃劍,其中一刃可以消解性別平等,通過強調男女的差異為政策的依據,鞏固和強化男女不平等的社會性別制度,另一刃可以淡化社會性別差異,提升女性的主體權利意識,縮小男女平等的距離。消極的差別對待政策,也可稱為性別歧視政策。

    國家人事部《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男公務員60歲退休,女公務員55歲退休。

    國家機關某中心1998年的分房政策明確規定:本單位的男性幹部可以參加分房,女幹部不在分房之列。

    哈爾濱市郊部分農村地區規定:婦女是半個勞動力,可分得相當於男子份額一半的責任田。

    許多村規民約經2/3村民通過:本村姑娘一旦與外地人結婚,一律不分給責任田。四川雙流縣四聖村八社《村規民約》規定:嫁與非農戶者,從辦理結婚手續之日起,就由村上收回其承包地,也不能參加本社的經濟分配。如願意交納2萬餘元的農業發展基金,才可以享受與村民的同等對待。

    某中學根據女性分數提高做出規定:同一性別錄取人數不得超過60%。

    現存的消極差別對待政策有幾個特點:第一,歧視形式多樣化。有的是公開歧視,但更多的政策看似平等實則歧視,有的以保護和照顧女性為由,但結果卻限制了女性能力的發展。這些政策與人們對於男外女內的性別分工觀念一拍即合。當人們普遍地將性別分工視為天經地義的時候,這裡暗含的性別偏見也就習焉不察了。第二,與社會習俗咬合在一起,許多單位、社區及村委會分配政策的確定,受到社會習俗的控制和左右,父權制的三種要素:父系、父姓及從夫居已經演化為社會習俗,進入人們的潛意識,以致不自覺地影響著政策的走向和利益的取捨。第三,與所謂多數人的意見相聯繫。農村村委會制度建立以來,農村的民主議事制度相應建立,許多村委會都建有了80%以上的村民通過的《村規民約》,許多村規民約有漠視和侵害婦女權益的規定。這些規定與立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則直接衝突,卻又得到大多數村民的認可。

    清理並取消中國政策體系中消極差別對待政策,是目前公共政策的一項重要工作。這裡有幾個原則需要把握:1,以法律中的男女平等為準繩,來規範和調整現行政策中的性別偏見和歧視,使基本政策和具體政策與法律相適應,推進中國的法治進程。第二,立法要明確規定:任何民主和民意形成的規定不應與法律相衝突。第三,廣泛地進行社會性別意識的培訓,對社會習俗進行反思和重新認識。如果傳統的性別觀念不能及時清理,依然成為制定現實政策的主要價值取向之一,就很可能在近年展開的公共政策和具體立法的出臺過程中不自覺地體現出來,乃至使已有的立法成果出現倒退。

    

    積極的差別對待政策

    正視男女在實際生活中存在的社會及生理差別,以及正視由此形成的婦女不利處境,從而採取積極的糾正措施和積極行動方案,稱為積極差別對待政策。

    積極差別對待政策模式看到了平等對待政策的局限性。其一,由於女性懷孕和生育,在一段時間內要離開勞動力市場,不可能與男性就業在過程中完全平等。其二,男女存在著深層的機會不平等。機會平等有兩重含義,一層含義是競爭非基本權利目標的機會平等,主要是獲得職務和地位、權力和財富的機會平等。它是形式的、表層的機會平等;另一層含義是發展潛能的機會平等,是競爭非基本權利的手段的機會平等,它是實質的、深層的機會平等。其三,男女發展的外部環境不同,相對女性而言,外部的社會文化環境往往比較有利於男性,性別偏見使女性的才能更難以發現和發揮。積極差別對待政策正是為了改變婦女群體的不利局面,而採取的針對性的政策措施。

    積極差別對待政策的模型,開先例者是20世紀上半葉出現的社會主義國家,它們針對婦女的不利地位以及根深蒂固的性別偏見,採取了積極行動措施。比如,20世紀30年代在中國共産黨領導的根據地,對於女性參政規定了一定的比例。蘇聯、東歐國家也採取了一系列推進婦女參與社會的政策,通俗的叫法是保護性政策。20世紀70年代以後,這類政策措施在聯合國組織及市場經濟國家漸漸普及,絕大多數國家都在就業、參政、教育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

    日本勞動基準法規定:僱主不得在晚上十點至清晨五點之間使用未滿18歲者或女工。但按交接班制使用的16歲以上男子不受此限。

    英國工黨1997年規定:每個議員在選舉影子內閣時,必須投至少三位婦女的票,否則他們的選票無效。

    值得警惕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積極行動政策都可以有效地促進婦女發展,這些積極行動方案,根據它們的內容、特點和效果,可以劃分為三種不同性質的政策,即“過度保護”政策、“保護不當”政策及“恰當保護”政策。它們的內容及效果差異很大。

    過度保護性政策將女性視為能力差和易受傷害的對象,政府及決策部門與女性的關係是強者保護弱者的關係,對女性的行為進行保護性限制,比如國際勞工組織曾經規定禁止女性夜間工作。

    保護不當的政策即針對性別之間的某種差異採取的措施是必要的,然而未能産生積極的效果,反而使女性處於更為不利的境遇。我們將其稱為保護不當政策。如,職業女性在工作期間生育,一向被視為女性的私事,由女性自己承擔,結果導致女性的就業權利被剝奪。隨著認識的改變:女性生育被視為家庭與社會共同承擔的事情,女性的工作權利要得到保障。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開始進行改革,也出現了類似的問題,企業由社會福利單位轉向自負盈虧追求效益的單位,拒收女工的情況日益增多,它意味著原來由企業擔保女工生育等措施要調整。然而,1988年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依然按照計劃經濟時期的政策規定:女職工的生育費用由企業負擔。加劇了企業拒收女工的反彈力。這類政策即屬於保護不當政策,對於保護不當的政策要加以調整和修訂,不應繼續沿用。

    恰當保護的政策即正視性別之間的差異和深層的機會不平等,採取有利於弱勢群體增進機會和選擇權利的措施和政策,從而有效地促進性別平等和發展。

    南韓全球政策委員會(南韓總統的顧問機構)1995年推出婦女問題中長期十項政策,其中提出實行女性公務員配額制。即在招收5級和7級(中級)行政公務員時實行配額制。配額將逐年增加,1996年為10%,1997年為13%,1998年為15%,1999年為18%,2000年為20%,2005年婦女在各級政府委員會中的比例要達到30%。

    2000年北京組織部公開選拔副局級領導幹部,考慮一定的女性比例,在《公開選拔副局級領導幹部程式》明確規定:在同等條件下,女同志優先。如進入面試的前五名人選沒有女同志,在超過錄取分數線的基礎上增加1名女性面試。

    中國20世紀90年代實行《春蕾計劃》:專門集資資助失學或輟學的女童上學。

    恰當保護政策較之前兩類政策模式有所突破:第一,積極的干預政策使人的能力得到發展,自主選擇的權利增大。第二,引入競爭機制,男女兩性都要參與競爭,即便是女性也必須是同一性別中的優勝者。

    中國婦女保護性政策大多産生於計劃經濟時期,往往與公開公平的競爭相左。改革開放以來競爭機制的逐漸引入,恰當保護政策賦予了競爭的涵義,導致保護性政策的調整。第三,將動機與效果相結合,使政策的目標從政策的效果中體現出來,並根據效果進行調整,並使政策的目標滾動發展。恰當保護政策不僅不應取消,而且應當在維護弱勢群體利益中大力推廣使用。鋻於男女兩性根深蒂固的不平等關係,要想僅僅依靠平等對待政策是遠遠不夠的,恰當保護政策是非常必要的補充。(作者李慧英係中央黨校社會學系教授)

    

    《中國婦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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