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內容分類】生育保險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880904

    【實施日期】19880901

    【發 文 號】勞險字〔1988〕2號

    

    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險字〔1988〕2號

    國務院關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對女職工産假、産假期間待遇以及適用範圍等問題作出新的規定,請你們認真貫徹落實。經商得人事部同意,現就執行中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

    一、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産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産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産時,給予四十二天産假。産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女職工懷孕,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機構檢查和分娩時,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三、女職工産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産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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