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問題的制度分析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歸根結底是土地問題。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源,發展之本,農民獲得穩定的土地權利是實觀其他權利的重要基礎。農村婦女由於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首當其衝地在土地承包權問題上遇到權益受侵問題,由此嚴生的土地糾紛,已成為當前農村土地問題中的突出矛盾之一。

    一、80年代以來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日益突出

    解放後,我國的土地制度發生了三次大的變革,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實觀也因此發生了一些變化,並對她們的生存和發展帶來很大影響。

    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運動,消滅了土地的地主私有制,農民按人口分得了土地,建立起農民的土地私有制,形成了以農戶家庭為單位分散經營的組織形式。婦女也按人頭平均分得了土地,並參與家庭經營。平等佔有最重要的生産資料--土地,使她們的生産積極性得到極大的激勵和調動。在1953年開始進行的社會主義三大改造中,經過互助合作--初級社--高級社--人民公社的演變,最終形成了土地等生産資料“公社、大隊、生産隊三級所有,以生産隊為基礎”的所有制形式,從而形成了以生産隊為單位集中生産勞動,統一核算分配的經營組織形式,這是公有條件下的集中統一經營模式。農村婦女無論在娘家還是出嫁到夫家,都是生産隊的成員,共同享有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統一參加集體生産勞動、實行按勞分配。當時這種大一統政策基本保障了農村婦女平等參與生産勞動的權利。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全國各地進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所有權問題上照顧了原有體制的慣性,形成了集體所有、三級分享的格局,並且把使用權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形成了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構架。後來隨著城鄉格局變化,人員大量流動,各種制度不斷創新,利益群體紛紛形成,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流失的問題也逐漸凸現出來,成為當前農村基層矛盾中比較突出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之一。

    二、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流失的成因

    1、傳統婚嫁文化使農村婦女易在出嫁流動中失去土地

    中國家庭幾千年來沿襲的是父權制度,男性家長處於主要地位,婦女處於從屬地位,家庭以父系縱向傳承。體現在婚嫁制度上,即“男娶女嫁”,女方出嫁後到男方落戶,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種“從夫居”習俗,使婦女一生中至少要變動一次長期居住地。當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文明程度的提高,婦女的生存和發展環境有了較大的變化,但是在廣大農村,由於社會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傳統文化的長期影響,“男娶女嫁”、“從夫居”還是男女結婚成家的主要形式,這就必然導致農村婦女因結婚而流動。這種流動不管是村際、縣際流動,或是從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從農村向城鎮流動,都會影響到以家庭為單位的土地承包關係中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因為人可以流動,而土地卻是固定的。長期以來形成的各個集體組織的土地所有關係也是明確的,不能隨意調撥,出嫁婦女就很容易在流動中失雲土地承包權。這種流動性和失去承包土地的風險成正比。

    2、傳統偏見使部分農村婦女失去“集體成員”資格

    二十世紀80年代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是建國后土地制度的第三次重大改革。這種制度下,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鄉村社區組織,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行使土地發包權,農業生産經營由農戶進行,農戶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桉照傳統的做法,土地為農民集體所有,只有“集體成員”能天然地無差地享有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此就産生了哪些人屬於集體成員、有資格承包集體土地的問題。容易引起分妓和爭論的對象大部分是婦女。一類是“農嫁非”婦女,由於五個年代以來實行的戶籍管理制度,嚴格劃分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造成了城鄉兩元社會的隔離,除了入學、提幹、土地徵用等原因,農業戶口不能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村姑娘與城鎮居民結婚.其本人和子女的戶口都不能遷入城鎮。這就與“嫁出去的姑娘潑出去的水”的傳統觀念發生衝突。有的地方只視她們為“準集體成員”,允許留戶口,但不享受或只部分享受土地承包權。近年來,隨著城市化的推進和土地的不斷被徵用,這個矛盾突出反映在土地徵用補償金的分配上。第二類是離婚喪偶婦女。傳統的家庭或家族觀念只認同男子立戶,這種觀念影響至今,在一些農村落後地區,當有的婦女離婚或喪偶後,當地就不允許她們獨立成戶,將她們排斥在“集體成員”之外,並剝奪了土地承包權及其他相關經濟權益。

    3、土地政策的不穩定和統一影響了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的連續性

    為了調動農民對土地的熱情,穩定農民的長期預期,從而解決農業投入問題,提高農業生産力,就需要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的長期化。因此,1984年中央就規定,土地承包期限一船應在15年以上。1993年又規定,在原定承包期到期之後,再延長三十年不變。但是,農民既需要長期穩定的土地使用權,又需要平均佔有土地,在人地矛盾的壓力下,大部分農村地區隨著人口變動進行了程度不一的承包土地調整。根據現實情況,中央政策允許“大穩定,小調整”,但問題是各地微觀土地政策並不統一,有的村保持穩定一直末作調整,有的村進行了一次或多次土地凋整,並且這些調整土地的“土政策”中有大量內容並非是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所規定的,受傳統影響較深的包括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在內的各種非正式約束在農村土地制度安排上佔了很大的空間,其産生的效力有時甚至大大超過政策法律等正式約束。這樣就容易導致出嫁婦女在居住地變動中失去土地承包權,很多婦女出嫁後娘家的承包地被收回了,但到夫家卻分不到承包地,有的婦女結婚十幾年了還是“下無寸地”。

    三、農村婦女非農就業機會相對不足,對土地有更多的依附性

    二十世紀末的20餘年,中國經濟和社會向兩個方向加速轉變,即從指令性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和從農村、農業社會向城市、工業社會轉變,由此帶動了農村和農業勞動力非農化的發展,農村剩餘芳動力被大量轉移。這種轉移被表現為農業內部由種養業轉到農産品加工業,由糧食生産轉到經濟作物生産;産業上由第一産業轉向第二、第三産業;地域上由鄉村向城鎮、欠發達地區向發達地區轉移。但是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非農化轉移仍然以男性勞動力為主。據2000年全國第二次婦女地垃調查浙江區域的調查表明,我省農村務農人員的比例女性高於男性,將40歲以下和40歲以上兩個樣本比較,女性務農比例分別高於男性5.87和3.78個百分點;反之,一年中從事過非農勞動的比例,兩組比較男性分別高於女性 2.4和7.64個百分點。由此可見,農村剩餘勞動力的轉移,非農就業機會的獲得存在性別差異。這跟諸多因素有關:首先男性平均受教育年限比女性高,獲得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技能的機會多於女性。根據第二次婦女地位調查,我省男性平均受教育年限高於女性1.1年,小學和初中畢業文化程度的農村女性比男性高出10.66和9.68個百分點,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則比男性低1個百分點,如果以上學少於4年且末上過掃盲班作為文盲標準,農村女性文盲比例為22.87%,比男性高 11 .28個百分點。整體素質的差異決定了男性能更多地被非農産業吸納,定上”離土不離鄉”甚至“既離土又離鄉”的就業發展之路。其次是受傳統家庭角色的影響。中國幾千年來一直沿襲“男主外,女主內”的家庭角色分工,男性更多地掌管生産經營和參與社會事務,女性更多地擔負家務瑣事,這種分工今天在相對不發達的農村還是比較普遍。男子外出打工後,婦女留守農村,既要操持家務,又要侍弄土地,這就使許多婦女失去走出家門尋找非農就業門路的機會。因此,素質能力的局限和傳統習慣的影響,使農村婦女的非農就業機會相對不足,與男子相比,婦女更多地依附土地。對相當一部分農村婦女來説,土地還是唯一的就業空間,土地在相當長時期還擺脫不了經濟收入和社會保障的雙重功能。農村婦女如果沒有承包土地或者只能自耕種夫家原有承包地,既會給她們的生産和生活帶來困難,也會影響到她們的家庭和社會地位,所以,上地承包權問題對她們來説更為重要、更為敏感。

    四、妥善解決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問題的制度構想

    中央提出要穩定農村上地長期承包制度,遇到的主要間題之一是人口變動,而變動的主要對像是出嫁婦女。男女平等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我們建設文明、公平的現代化社會所追求的目標之一,只有妥善解決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使她們的土地承包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土地承包長期穩定制度才能體現它的合理性和完善性。解決這個問題可從法律和制度建設的方向考慮。

    首先,要加強法律保障,確保包括農村婦女在內的廣大農民長期的土地使用權,到目前為止,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制度雖已得到了政策和法律的承認,農民土地使用權“期限”也比較明確,但多年來各地隨意調整承包土地的現實表明,土地權利的保障問題已上升為主要矛盾。因此,要加大土地立法和執法力度,以法律形式對土地承包的“長期”和“穩定”作出明確規定,完善並規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嚴格禁止隨意調整,依法保障農民在承包期間的長期土地使用權不受侵害。需要強調的是,土地的長期使用權是與長期實行家庭承包經營配套一致的,家庭是以“準法人”的形式與發包的集體組織簽約的,所以,不管家庭內部成員發生何種變動,包括婦女出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隨意調整承包土地。同時,考慮到一些特殊情況,對確實需要新分配土地的,應在5%的集體機動地中調節,或通過開發荒山、荒灘新造田畝等形式解決。

    其次,確認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期限的長期穩定客觀上要求拓展使用權的內涵。事實上,現行政策已表明農民土地使用權已由單純的耕作權逐步演化為實際佔有、使用、收益分配和部分處置權相統一的物權。所以,應以法律形式進一步明確包括使用權的轉讓、轉包;出租、作價人股、合作經營、抵押、繼承等在內的部分處置權的許可權。承包權有了物權性質,就可為解決出嫁婦女的土地承包權問題開闢全新的途徑,即引入市場化機制,使土地承包權隨著出嫁婦女的流動而得到動態實現。一種是家庭內部的解決方法。土地分給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的數量是按人口來定的,確定土地承包權的物權性質,並把這種物權細化到家庭成員,通過家庭成員之間的有償轉讓或建立內部合作關係,出嫁婦女的權益仍然能夠得到實觀。另一種形式是出嫁婦女到夫家落戶後,可與家入~起通過租賃等形式獲得另外一些土地的短期使用權,有條件的也可通過購買獲得其他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將承包土地作市場化調節,或在家庭內部作民事處理,不僅可以保持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出可靈活有效地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臺法權益。

    第三,及時合理地解決土地一輪承包以來的一些遺留問題。要穩定二輪承包必須把一輪承包中的遺留問題先解決好,應堅決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糾正世俗的歧視和偏見,平等合理地處理“農嫁非”婦女、離婚喪偶婦女的土地承包權等相關權益問題。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農村剩餘勞動力的非農化將是必然趨勢。對出嫁而流向城鎮的婦女,擬因勢利導鼓勵其脫離農民身份,同時,對其原有“集體成員”資格享有的權益應給予合理補償。

    中國婦女網2002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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