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莫要侵犯個人隱私  

    今年1月至6月,江西省金溪縣人民法院受理了3起因鄉級婚前醫學檢查機構違法婚檢、侵犯當事人隱私引發的民事糾紛。原告周某某與被告黃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並訂婚,兩人感情甚好,當周某某與黃某某高高興興去某鄉辦理結婚登記,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時,該鄉婚檢機構對黃某某檢查後稱其有引産史,原告周某某據此認為被告黃某某對自己不忠,遂拒絕結婚並起訴要求返還財物。後經縣計生委、撫州市人民醫院、江西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鑒定,均未能肯定被告黃某某是否有懷孕史,但周某某仍拒絕與黃某某結婚。

    根據我國《母嬰保健法》有關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範圍主要是對下列疾病的檢查:1、嚴重遺傳性疾病;2、指定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至於當事人是否有過性生活史、懷孕史、生産史等均係他人隱私,並不屬於婚前醫學檢查範圍。

    鄉級婚檢機構違法檢查的産生原因:

    一是鄉級婚檢機構工作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個別人員職業道德素質較差;二是《母嬰保健法》宣傳不到位,一些鄉級婚檢機構工作人員對婚前醫學檢查範圍知之甚少;三是鄉級婚檢機構與計劃生育機構合二為一,使婚檢機構職責不明確。一些鄉政府違法指令婚檢機構對未婚女青年婚前醫學檢查時一併進行孕檢,以查明是否違反計劃生育。

    《中國婦女報》20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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