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性別視角到權利主體——學者眼中的性暴力(二)  

    (性暴力行為侵犯了女性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權。性暴力被害人應該有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的精神損害賠償。現有的程式障礙不合理,應加以改革。)

    性暴力侵權應處精神賠償

    性暴力行為究竟侵害的是什麼權利 貞操權是不是一種人格權,是不是性暴力行為所侵害的權利客體?很多人持反對態度。但是我一直認為,貞操權是一個具體人格權。這個權利,就是對人的性利益的自主支配權。將這種權利稱之為“貞操權”,是有一定的不妥之處。但是,賦予該權利以其他名稱也不合適。其實,説到底,貞操權其實就是一個“性權”。

    有人主張性暴力行為侵害的是人格尊嚴,這種主張不大合適,既然性權(貞操權)是一個獨立的權利,就不能再籠統地以人格尊嚴受到侵害來加以保護。性暴力行為並沒有直接造成人體器官機能發揮的完善性的破壞,因此,它侵害的也並不是健康權。

    對性暴力行為處以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必要性 在處罰侵害生命健康權和財産權的犯罪行為時,一般受害人提出損害賠償的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都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而不會“打了不罰,罰了不打”。為何對侵害其他權利的行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可以同時存在,對性暴力行為的制裁就例外呢?顯然是對人的性權利的認識出現了偏差。在現代社會,人越來越重視自己的精神性人格利益,包括重視自己的性利益,性權利受到粗暴侵害,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應當是理所當然的。

    性暴力精神損害賠償的程式問題 目前,在性暴力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上所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訴訟程式的障礙。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都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局限在犯罪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財産損失或者物質損失的場合,對性暴力犯罪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解決,于法無據。現行的做法是,在刑事訴訟程式終結後,當事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程式解決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這樣的做法將一個完整的損害賠償責任人為地分為兩種,採用不同的訴訟程式解決,這是沒有道理的,它割裂了損害賠償這個完整的法律制度。這種做法,既浪費司法資源,又給當事人造成訟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立新)

    

    制止性暴力政府是關鍵

    研討會主辦者提出的眾多討論議題多為法律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法律界應從兩方面努力:一是探討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如何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二是探討法律的發展和完善。這兩方面都離不開政府的關鍵參與。按’95世婦會《行動綱領》的要求,各國政府應譴責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審查現有立法;提供可行的訴訟渠道,對受害婦女採取公正和有效的補救辦法;將性別觀點納入所有有關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問題的政策和方案,並制定確保婦女受害者不再因為法律、司法慣例和執法行為缺乏性別敏感而受害的戰略。(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副教授 榮維毅)

    

    讓被害人舉證違法

    強姦案的舉證責任應該由公訴方而不是被害婦女承擔,被害人報案已經不易,再讓她們承擔舉證責任是違法的,也是不公正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李寶岳)

    

    

    

    

    

    

    

    

    強姦案可增設親告罪

    可以設想,在法律上將強姦罪增設為親告罪,設定為雙重訴權。在日本,一般強姦案件為親告罪,情節嚴重的強姦可公訴。我們也可採用此類雙重訴權的規定。設強姦為親告罪的有利之處在於:1、有效保護希圖立案而不能立案者,本案如果小麗能自己起訴,法院很可能最終做出有罪判決。2、有效保護不希望立案者。強姦被害人不僅可能缺少社會同情,還可能因傳統性文化風習的影響而遭到蔑視,受到更重的心理傷害。這樣,本罪所侵犯的權利主要是私權利———個人的性自主權利,國家不妨將訴權交給被害人本人,由她自己權衡利害,決定起訴與否。3、可以減少因司法機關公訴失敗而導致的國家賠償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屈學武)

    

    性暴力是性別權力關係的典型反映

    強姦犯罪背後是兩個社會群體:掌握金錢、權力的男性和除了性之外一無所有的女性。性暴力犯罪不僅是男性對女性的強制犯罪,而且是強勢群體對弱勢群體的侵犯。這種強勢體現在體能、經濟、權力和精神(男權主義)四個方面。為了抵消這種實際上的不平等不公正,在對性暴力的立法、司法和刑事政策上應當體現國家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

    我們應該如何去干預強姦?我贊成成立相關的援助中心,而且這種中心應該發揮預警的作用,而不是僅僅亡羊補牢。此外,強姦案被害人往往存在報案顧慮,而顧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厭訟:報案後三番五次被盤問,生活徹底被打亂,因此她寧願不報案,若是熟人,則害怕報復。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家長和犯罪者可能都願意私了,特別是發生在兩個未成年人之間。針對所有這些情況,我們的援助中心能否從當事人角度設計自己的功能?(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皮藝軍)

    

    檢討法律教育中的性別偏見

    翻開各法學院校使用的一些教科書,論及強姦罪時,多有歧視女性的説法。我這裡找了一本,裏面提醒刑偵專業的學生:“在實際生活中,情況是錯綜複雜的,強姦與通姦往往混淆不清、不易區分,例如,有的本來是通姦,被人發覺後女方為了保全名譽或者防止夫妻關係破裂謊稱強姦;有的因亂搞男女關係懷孕,女方謊報強姦加以掩飾;也有的捏造情節偽造強姦現場以達到某種個人的目的。”還説:“同時還要查明報案人是在什麼情況下出於什麼動機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及其平時的一貫表現和生活作風如何,這樣就能透過現象弄清本質,正確認定案情。”這些教科書只説了女性誣陷男性的情況,卻不提強姦報案率很低、有些男性強姦後誣陷通姦的情況,這種情況是不是折射出法律教育中的性別偏見?(中華女子學院法律系講師 張榮麗)

    

    立案標準應降低

    我們應該把兩個問題分開談論:一個是立案標準;一個是定罪標準。立案標準和定罪標準應該是兩回事,人為提高前者是不對的。英國警察抓人後定罪的比例只有7%,但沒有誰會因此而受到追究。立案標準應該降低,能否定罪則取決於證據,這只能“疑罪從無”,在這個問題上我們應該尊重法律。很多罪犯逃脫了懲罰,但我們的原則還應該是“寧縱勿枉”,這是法治的代價,我們應當理解。但這一切都不妨礙社會對弱勢群體的救濟。(北京中孚律師事務所律師 錢列陽)

    

    

    報警制度要發揮保護作用

    從維護社會風氣到保護個人權利,這是強姦罪的保護法益在近現代的轉變。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懲處規定還是比較嚴格的。報警制度是一個提前的保護,而現在是該做的沒有做。警察應該在婦女報警之後馬上到場控制局勢。

    有人提出強姦案應該由女性公安人員來辦,我認為這不是主要的,男性同樣可以幫助女性,我們也沒有證據表明男性處理案件時會對女性明顯不公正。(清華大學當代中國研究中心教授 李楯)

    

    

    

    

    應有統一的證據規則

    目前我國《刑法》對強姦罪的規定應該説是完備的。從實體法上講,我們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沒有妥協之處,在操作上則存在重實務、輕程式的傾向,因此導致實體法的要求有時難以實現。

    同樣的案件,地方不同、辦案人不同,執法的力度就可能不同。我們需要有針對性的統一明確的證據規則和證據標準。這其中,保護被害人和嫌疑人這兩者之間要平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黃京平)

    

    

    

    

    扣押身份證:特殊作案手段

    這個案件不屬於暴力,而是屬於非暴力,非暴力過程中有個非常重要的作案手段就是通過扣押身份證對被害人予以控制。扣押了身份證,對於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婦女,就等於控制了婦女的人身自由。身份證明的控制剝奪了婦女的生存權,對婦女來説,生存權不僅包括與男性相同的勞動權、受教育權、居住權,而且還包括性的自我保護權利。在身份證明被扣押的情況下,婦女已經失去性的自我保護能力。像本案犯罪嫌疑人利用對小麗的控制,對其施暴,施暴後又不能舉報。這種控制是一種犯罪手段,是極為惡劣的,使被害人無法實行自我保護,無法控告犯罪嫌疑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 王大中)

    

    加拿大強姦立法的變革

    加拿大分別在1974年、1980年、1983年、1999年4次修改有關強姦罪的立法。1999年修改後,法律規定“非自願同意”下的性行為構成性侵犯。如果被告在主觀上確信女性同意發生性行為,並以此作為抗辯理由,應受到嚴格限制,下列情形下該抗辯不能成立:該確信是由於被告自己招致的醉酒或被告疏忽或裝作不知,或在可能的情形下,未採取合理行為確認被告同意與否。

    證據規則不再要求所謂的“進一步證據”,即被害人除了口頭聲稱自己被強姦外不再需要提供其他證據;法官不能再指示陪審團僅憑婦女的證詞就判定被告有罪是不妥的;如果原告以前的性行為與案件有關,對其能否作為證據有嚴格的限制。另外還建立警察專案組,並對警察進行更多的相關訓練以加強警察對該類案件的指控。(國家法官學院講師 呂芳)

    

    法律不完善就應該改變

    婦女的人權不是賜予的,而是她本來就應擁有的天賦人權,社會,包括執法者對此應當有充分認識。法律是人制定的,現有的條文規定也是法律進步的結果,如果還有不完善之處,就應該進一步完善。(北京市人大代表 吳青)

    中華婦女網盟200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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