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暴力 精神賠償遭遇立法空白  

    5月11日—12日,因某鄉村小學一男教師姦淫幼女的案件,陜西省婦女婚姻家庭理論研究會法律中心舉行為期兩天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研討會。

    據介紹,該小學新學年分來一名新的年輕男教師,開學沒幾天,他就對校中3名女學生下了毒手,姦淫2名,猥褻1名,使該被害人及被害人家長受到極大的精神損害。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司法解釋,受害學生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法得到精神賠償。而根據陜西省婦聯和陜西省婦女婚姻家庭理論研究會法律中心的統計,近年來此類案件居高不下。

    在研討會上,資深心理學、社會學學者丁珊認為,此類案件的日益增多,應該引起我們的深思。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不僅僅是對孩子身體的摧殘,更是對他們心理、精神的傷害。在被侵害後,孩子往往會變得孤僻、不願意與人交往、冷漠甚至導致人格障礙,甚至會影響孩子今後的生活。

    西北政法學院民法學教授韓松也認為,我國法律對婦女的保護,採用的是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對強姦犯罪予以刑罰制裁,行政法對猥褻、流氓、侮辱等行為給予行政處罰。但是有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婦女遭受性侵害恰恰沒有規定民法的保護方法,沒有規定給予精神賠償,這是一個很大的漏洞。強姦會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肉體和精神損害,這種損害顯然要比侵害肖像權、名譽權嚴重得多,而侵害肖像權、名譽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為什麼被強姦反而難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實務上,一方面對於強姦罪、姦淫幼女罪、流氓罪等嚴重侵害他人身體權的行為,均認定為嚴重的刑事犯罪,給予嚴厲的打擊;另一方面,對於被害人人格、精神等方面造成的嚴重損害,卻不能給以任何的民事救濟以賠償其損失,撫慰其精神創傷。這種立法實踐、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相脫節的現狀,值得法學理論工作者、司法實際工作者以及立法機關重視。”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陜西省人大代表王松敏從審判實踐中也感受到了類似問題。

    陜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李國屏因此提出,在立法上應根椐司法實踐,以決定達到什麼樣的程度才構成精神損害,這就需要剖析典型案例,立法中首先應考慮婦女兒童等特殊人群的利益。

    西安市婦聯權益部副部長孫芳琴還提出,作為保護婦女兒童的“尚方寶劍”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應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條文,同時,在偏遠山區,還應加強法律的宣傳。(朱謙 張俊鳳)

    《中國婦女報》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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