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鑿證據幫她爭回權益  

    面對丈夫的離婚起訴,細心的妻子在法庭上出示了大量令人吃驚的證據。最終,她不僅分到了大部分共同財産(包括丈夫為第三者購買的一套住房的折價款),還得到了1.5萬元的精神賠償。

    41歲的黃某是河南省某教育部門的工作人員,她和丈夫蒙某結婚近20年來生活一直平平淡淡,但就在獨生女兒16歲的時候,原本平靜的家庭生活發生了很大變化,黃認為丈夫在外有情人,而蒙則説受不了她越來越壞的脾氣。兩人最終於2002年年初鬧上了法庭,蒙某向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在蒙某的起訴書上,歷數了黃某種種壞脾氣:個性太強,經常吵罵自己;對自己的生活漠不關心;不孝敬老人。並且,蒙提出證據表明已經和妻子分居兩年。他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請求法院判決與被告離婚。

    蒙某今年42歲,在某科研機構工作,據辦案的鄭州市金水區法院法官介紹,當法庭調解時,他的情緒雖然還算平靜,但態度堅決,稱“日子實在沒法子過了,寧願在財産分割時多讓她一些。”

    黃某的情緒也很平靜,她表示丈夫所訴的離婚理由沒有一個是事實,真正的原因是因為丈夫有了第三者,現在她同意離婚,但要求丈夫承擔過錯責任,並對自己予以精神賠償。

    由於調解不成,法庭于2002年3月開庭審理這樁離婚案,在原告陳述後,黃某拋出了“重磅炸彈”,她説自己早就知道丈夫情人姓趙,是河南省信陽市人,並非常清楚2001年蒙某和趙某一起以夫妻名義去北京旅遊的詳情。為了證實自己的説法,黃某出示了一系列證據,包括蒙和情人在旅遊區的親密合影,雙方三封來往信件的複印件,蒙和趙某在北京某飯店登記住宿的存根複印件等。

    蒙某在看到上述物證後非常驚異,數次在法庭上打量黃某,但黃不為所動,又接著出示一份房産證和購房手續,房産證是趙某的名字,而購房手續上則是蒙某的名字,黃某以此欲向法官證明這是自己丈夫為第三者買的房子,用的確是夫妻的共同財産。

    5月上旬,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做出宣判:准予二人離婚;女兒由被告撫養,原告每月付生活費350元,並負擔教育費用;現有兩人住房歸被告使用,共同存款343950元中分給被告206370元;原告為第三者所買價值5.2萬元的房産歸原告使用,但需付給被告2.1萬元房屋折價款。

    另外,法庭判原告蒙某付給被告黃某精神撫慰金1.5萬元。並由原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在法庭上黃某説所有證據均是她從家裏和丈夫辦公室裏找到的。除此之外,她不願對記者做更多説明,只是悲傷地表示,過程既艱辛又無奈。

    鄭州市天應律師事物所的王律師向記者解釋了相關法律,她説:“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結合河南省實際,民事侵權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在5000元至10萬元。(周曠達)

    

    《中國婦女報》20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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