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處女膜作證  

    5月13日的《中國青年報》以《又一起“處女賣淫案”》為題報道了發生在江蘇省鹽城市的一樁案件。今年3月8日,22歲女青年金磊被派出所抓捕,當月該市公安局城區分局以賣淫為由對金處以罰款並處收容教育6個月。在此期間,有關部門先後4次委託收容所等部門對金磊進行檢查,結論均為其係處女,但公安機關以“處女也可以賣淫,可以是口淫、手淫”為由,仍維持對金的處理決定。

    在此之前,另一起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的“處女賣淫案”是陜西省麻旦旦一案。2001年1月8日,涇陽縣龍泉鄉麻家村18歲女青年麻旦旦因涉嫌賣淫被派出所傳喚,次日縣公安局對麻做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將麻的性別誤為男性並以“嫖娼”為由處其行政拘留15天。麻在向咸陽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期間,被迫兩次做處女膜檢查,結論均為其係處女。麻隨即將市公安局、縣公安局訴至法院,2001年5月9日,咸陽市秦都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決中確認被告咸陽市公安局委託醫院對原告麻旦旦做醫學鑒定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2002年12月11日該案二審終結。

    咸陽市公安局所做的處女膜檢查被法院認定違法,而《中國青年報》的報道説:“到目前為止,金磊已經進行了4次檢查。收容所請醫院做了兩次,市公安局、市紀委請法醫和專家做了一次,檢察院和公安聯合做了一次。”

    行政機關有沒有權力對女性當事人進行處女膜檢查?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對女性進行身體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公安部1998年頒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亦有類似規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和司法鑒定專家王大中教授指出,這裡規定的強制身體檢查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既不能是犯罪被害人,也不包括治安案件中的涉嫌違法者,而且只能是在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進行。強姦被害人如果報案,應認為她已同意進行身體檢查,但這種檢查的目標是獲取證據。

    公安部、衛生部1991年聯合發佈的《關於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進行性性病檢查治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對賣淫嫖娼人員應當進行強制性的性病檢查。但是,這種強制檢查的目的是發現和治療性病,與一般的身體檢查是兩回事。沒有任何規定允許公安機關對涉嫌賣淫婦女進行強制性的處女膜檢查,而且,由於處女膜是否完整並不能作為是否有過性行為的科學標準且即使有性行為也未必是賣淫,這種檢查對認定女性是否賣淫並沒有什麼意義。

    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指出,與公民可以做任何法無明文禁止的事情不同,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事先得到授權,授權來源可以是法律、法規、規章、文件,如果是內部文件,也必須公開。在採取行政行為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將行為依據告知當事人,如果沒有依據,則該行政行為違法。

    在1999年發生在河南新鄭市的另外一起“處女賣淫案”中,女青年劉某先後在不同醫院做了7次處女膜檢查,其中兩次由接受其行政訴訟請求的法院安排。7次鑒定均證明劉仍為“處女”,最後法院撤銷了公安機關的相關治安處罰。

    在這裡,處女膜檢查被當事人和法院都視為證明“清白”的重要依據,除了不科學之外,這種檢查將舉證責任歸於女性當事人,姜明安説,行政機關也必須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法律原則,在採取行政行為之前掌握充分證據,而不是要求當事人提供自己沒有違法的證據。

    經網上檢索,在湖北隨州、山東東營、陜西白水等地也曾發生過“處女”被控賣淫的事件,對這些事件的輿論評論,普遍認為處女膜檢查是對女性的嚴重侮辱,女性需要靠處女膜為自己作證,是法制社會的悲哀。(呂頻)

    中華婦女網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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