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看秦亡漢興
卜憲群

    大凡有點歷史知識的人,對於秦亡漢興都能説上幾句。如秦始皇嚴刑峻法,實施暴政,造成秦國赭衣塞途、囹圄成市的局面,結果導致秦的滅亡。而漢初則輕徭薄賦,與民休息,掃除煩苛,務在寬厚,刑罰罕用,尤其是主張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的流行,使漢初社會呈現出祥和的中興氣氛。

    應該説,以法律的煩苛與簡約來評價秦亡漢興的原因,是秦亡以來兩千多年間學者們的普遍觀點,但這與司馬遷和班固的歷史記述方式有很大關係。一個短暫王朝的歷史往往要由下一個王朝來編寫,其中摻入的主觀因素可想而知。話雖如此,但如果沒有新材料的發現,這些“鑿鑿”之言是很難被懷疑的。如今,湖北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和湖北江陵張家山漢簡的發現,使我們對秦亡漢興的歷史終於有了新的認識。

    我們知道,自商鞅變法以來,秦國對傳統的宗法血緣貴族制度予以較徹底的否定,厲行以法治國,力求各項事務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化使秦國從一個被它國視為“夷狄”的邊緣國家,一躍而成為強國,推動了歷史的進步。曾為推動歷史巨大進步做出貢獻的秦律怎麼在統一後突然變得殘暴起來了呢?難道秦統一前後對法律做了重大修改?睡虎地秦簡的出土,使我們對統一前後的秦律有了一定的理解。從睡虎地秦律看,説其細密是不錯的,但卻不能得出像後來的政論家、史家及世人所説的秦律殘暴的結論。當然,作為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法律,作為新興地主階級維護自身利益的工具,秦律的剝削階級本質是存在的,但這是另一回事,與殘暴與否無關。

    根據新近出土的江陵張家山漢簡,我們則驚奇地發現,僅以“約法三章”也遠遠不能概括漢初的法律。漢初的法律不僅與秦律驚人地相似,而且量刑標準也幾乎完全相同。如偷盜罪,秦律規定過六百六十錢就要“黥為城旦”,漢律也如此。相謀殺人者與殺人者同罪,秦律與漢律也相同。對於隱匿戶口不報的逃亡者,秦律與漢律的處罰也極相似。凡此等等,還有很多。因此,漢初法律更多的是對秦律的直接繼承,而不是以往所認為的那樣另起爐灶。現在的問題是:幾乎完全相同的法律,在兩個階級結構、社會狀況基本相同的社會實施後,所産生的結果為什麼有如此重大的差別?在秦被視為暴政的秦律為什麼在漢初卻促進了社會的繁榮?秦亡漢興的真正原因是否可以完全歸結為秦律與漢律的差異?這些問題從單純的制度史層面是很難得到圓滿解釋的。

    我以為,這其中是人的因素也就是最高統治階層素質的不同起了決定性的作用。例如,統一後的秦始皇與統一前的秦始皇心態已發生重大變化,如對自身專制權力的極端維護,使始皇帝幾乎達到瘋狂的地步。他好大喜功,懷疑一切,猜忌一切,這就使他既未能建立一套有效的最高統治者的權力更疊機制,也破壞了中央行政中樞的運作,更使社會受到巨大的創傷。其繼任者秦二世更將秦始皇的人治特點推向極致。二世的荒唐可笑,世人皆知。因此,史書上記載的始皇“事皆決於法”,“急法”,二世的所謂“申法令”等等,與秦律應是有區別的,與法家思想也應是有區別的,實際上是指他們將法制變成了人治。趙高指鹿為馬,又將“諸言鹿者以法”等,也不是法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這種人治的特點不僅在秦的上層存在,實際也波及到中下層官僚。

    漢初法律在大體上雖繼承了秦律,但其執行者的思想水準已有了很大變化。如有了奏讞制,使疑獄逐步上報裁定,避免了主觀臆斷性。劉邦本人文化雖不高,甚至還有點無賴氣息,但他卻能聽得進去別人的意見,如婁敬提出的遷都建議,陸賈提出的不能“馬上”治天下的建議等等,他都採納了。對於叔孫通等儒生階層也沒有極端的仇視,而是適當地吸收他們參政。呂后雖有奪天下之心,但她與二世的為人、為政也不可同日而語。不因己喜而賞人,不因己怒而刑人,對法律持基本尊重的態度,是漢初幾位統治者的特色。

    由於秦代文法吏的遺存,軍功官僚的大量存在,使漢代統治階級的整體素質提高經歷了相當長的時期,直到文景時期,還有不少人在談官吏的殘暴、不奉法的問題,還在強調秦末的歷史極可能再現。但畢竟漢初統治者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法律的執行上更為慎重,將秦代少數確實苛刻的法律逐步廢除,在官吏的思想上灌注一些“無為”觀念,在選拔官吏的類型與結構上也有重大調整。因此,雖然漢初大體因循著秦律,但結果與秦政迥異。這是時代在變化,統治階級的素質也有了變化。

    歷史上的昏君並不一定是“昏律”造成的。歷史上的明君也未必是“明律”培養出來的。儒家思想或法家思想何者佔上風,與政治的善惡與否也不可一概而論。歸根到底,封建時代的法律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人治的問題,因此善政或暴政與人的因素有極大的關係,不能全歸咎於法律。秦亡漢興就是一個證明。

    《光明日報》20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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