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制度的“人性化”色彩
尹衛國

     吉林省從11月1日起推出並施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明確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獨身女性也可以堂而皇之地生孩子,並且立法加以保護,吉林可謂敢為人先敢吃“螃蟹”,在全國開了先河。(見11月8日《揚子晚報》A4版)

    筆者近日從報上還讀到其他一些涉及婚姻制度改革的報道。比如國家教育部正在對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重新進行修訂,對其中“不允許在校生結婚”的條款將作出修改,想結婚的在校大學生有望喜結良緣。(見11月9日《金陵晚報》A7版)再如,國家民政部正在醞釀廢除延續多年的辦理結婚、離婚手續需要出具單位證明的規定,今後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結婚或協議離婚,只要憑一張公民身份證即可辦證。

    這些新規定的修補出臺,充分體現出婚姻法律和制度對人性的關懷以及對公民隱私權利的尊重。結婚、生育作為自然人與生俱來的生理需求,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最廣泛的人權。

    結婚、離婚和生育又涉及錯綜複雜的個人隱私,尤其是離婚,當事人大都渴望得到寬鬆的環境,不希望過於張揚。竊以為,在依法辦事的框架內,最大限度地滿足個人隱私的需求,達到既守法又辦事的“雙贏”效果,無疑是最佳的處理辦法。作為政府執法部門的基本職責應該是依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嚴格把好兩個關口:一是法定結婚、生育年齡;二是男女健康狀況。在這個前提下盡可能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隱私權,多開“綠燈”,少亮“紅燈”,簡化手續,提供便利,沒有必要在辦證程式上過多設“卡”,設置那麼多的附加條件。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經濟的發展,婚姻法律制度以及執法手段也應該與時俱進,適應社會變革的需要。比如在人們的腦海裏根深蒂固的單位這個概念如今就變得越來越虛幻,隨著人們自我價值觀的凸現,勞動者流動的頻率明顯加快,尤其是年輕人不停地跳槽,還有一大批無隸屬單位的自由職業者,叫他們出具一個單位證明實在是一件難事,沒有這個證明就不能結婚、離婚嗎?顯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另外,婚姻制度的人性化也有利於減少未婚同居、未婚先孕等有悖于社會公德、有傷于社會風化的現象。

    結婚、離婚和生育權利是人權的重要內容,婚姻制度的人性化無疑就是對人權的最大尊重。法律固然具有剛性約束力,但在堅持剛性的前提下,刪除那些可有可無且缺乏人性化的制約條款,更多地注入人性關懷和人情味道,使公民更樂於接受,這應該成為依法治國的一個基本出發點和思路。

    《南方週末》200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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