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訪條例》元旦施行

     記者在由吉林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聯合召開的"《吉林省信訪條例》修訂施行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作為吉林省人民信訪活動和人民信訪工作更加法制化和規範化的標誌,《吉林省信訪條例》已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並於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修訂後的《條例》規定了信訪人享有的權利;對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舉報、控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申訴、控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受理機關處理、答覆和復查信訪事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東亞經貿新聞》200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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