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公交車急剎車 乘客受傷獲賠10萬

    寧波市江東法院近日作出一審判決,在公交車上摔了一跌的陳女士,獲得了超過10萬元的賠償。這一數額是以往同類案件賠款的6倍多。去年1月7日,寧波退休幹部陳女士乘坐15路公交大客車,緊急剎車使陳女士摔倒,造成右脛骨平臺骨折,右腓骨頭粉碎性骨折,被評定為十級作殘。接著交警支隊江東大隊認定此起事故司機違章應負全責。

    陳女士向江東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賠11.3萬餘元。而被告寧波市公交總公司認為應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賠償。擔任本案主審法官的陳煜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這起因公共汽車司機違章造成的人身傷害案件從法律關係上講既違反了合同,又侵害了人身權利。據介紹,以往在消費者接受公交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時一般按《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賠償。2001年1月出臺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為本案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據。

    該辦法有關條款規定殘疾者在獲得醫療、護理、交通、住院伙食補助費外,還可根據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的6至20倍獲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及按當地年平均生活費的6至15倍獲殘疾賠償金,此案中這兩項合計為95964元,而按《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計算僅為1.2萬元左右。

    法律界有人士認為,這一判例是入世後我國法律體系從過去注重公權保護向關注個人人身權利保護轉變的一個折射,具有積極的價值和意義。

    新華社 2002-01-04 (記者鄭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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