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高速公路毀林佔地 行政處罰卻成一紙空文

    據山西省林業廳提供的情況,山西省一條高速公路在建設中沒有依法辦理佔用林地審批手續,違法毀林佔地總面積超過3000畝。佔地單位至今仍然拒絕林業部門對此所做的行政處罰。

    這條路名為運三高速公路,是從山西運城市通往河南省三門峽市的公路,全長42公里,總投資11億多元,是山西省的重點工程。該公路于1998年6月開工,今年10月已建成通車。這條公路建設期間佔用了運城市的平陸縣、夏縣、鹽湖區的部分林地。

    據這三個縣林業局測量,具體情況是:佔用平陸縣4個鄉鎮10個行政村林地面積1807畝,其中成材林1267畝,新造林315畝,宜林地186畝,苗圃地38畝;佔用夏縣兩個村林地636畝;佔用鹽湖區兩個村林地568.8畝。林業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運三高速公路管理部門依法補辦佔用林地手續,並補交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等共計438萬多元。但高速公路方面以種種藉口予以拖延,並且向上級打報告稱林業部門是在敲竹杠。到目前為止,雙方仍處於對立狀態。

    山西省林業廳已將此事列為違法佔用林地的典型案件,要求有關方面儘快解決。記者專門採訪了上述三縣區林業局的負責人,他們表示:修公路、搞重點工程是好事,但好事更要依法來辦,在這件事上,國家《森林法》的權威必須加以維護。他們認為,目前,該高速公路已改製成有限責任公司,實行企業化管理、商業化運營,對上路車輛均要收費,其實質是以犧牲了國家和集體的森林資源和林地做代價的。

    記者通過電話找到了運三高速公路公司的董事長和總經理,他們都説公司是1999年1月組建的,只負責對公路施工和管理,土地徵用手續是由此前的公路建設指揮部負責辦的,具體情況不清楚。

    當初負責該公路土地徵用工作的運城市土地局副局長任祥雲(他曾是運三公路建設指揮部的總指揮助理)承認,沒有向林業部門申辦手續確是失誤,要説違法,其主體應是地方政府。

    通過調查發現,造成這一嚴重違法行為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一些政府部門和領導保護森林資源和林地的法律意識淡薄。運三公路最初由運三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組織施工,總指揮是原運城行署一位副專員,指揮部成員吸收了交通、計委、土地、水利等許多部門參加,唯獨沒有林業部門;在辦理徵地手續過程中也沒有人向林業部門徵求意見,更無人來申辦有關手續。整個工程的徵地手續是1998年12月報請山西省政府批准後才下達了徵地通知書,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8年4月通過的修改《森林法》決定中要求,從當年7月1日起佔用林地必須經林業部門審批。正由於忽視了對生態的保護,才致使該工程從開始就沒有將應交的林地佔用補償費等列入預算之中。

    二、林業部門行政執法屢受干涉,工作難以順利開展。林地被佔後,當地林業部門開始要求公路方面補辦有關手續。平陸縣林業局最早在1998年12月就向運三公路指揮部書面要求補辦林地佔用手續。2000年12月以後,鹽湖區林業局先後向運三高速公路公司發出通知、告知書,要求對方辦理林地手續;2001年2月,鹽湖區林業局向對方送達了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限期交納植被恢復費,並處以罰款。但對方拒不執行此決定,也不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2001年6月,鹽湖區林業局申請鹽湖區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凍結了高速公路公司的銀行帳戶,但不出兩天,上級領導打了招呼後,法院便將凍結的帳戶予以解凍。林業局的行政處罰至今仍是一紙空文。2001年8月,平陸縣、夏縣林業局都向高速公路公司發出補辦林地佔用手續和補交林地補償費的通知,但均沒有任何結果。

    新華社 2001-12-14(鄯寶紅 胡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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