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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事責任最低年齡為10歲

    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一項條例草案,提高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由7歲提高至10歲,該項條例草案,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

    統計資料顯示,1993年至2000年間,被捕的7至9歲的兒童人數一直不多。每年的數字由139人(1999年)至201人(1994年)不等。被捕兒童以觸犯輕微罪行(例如店內盜竊)者居多。有關發言人表示,海外方面,不同司法管轄區所訂立的刑事責任最低年齡差別較大,由7歲至18歲不等。相比之下,香港所訂立的最低年齡屬於最年幼的一組。

    新快報 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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