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建旅遊點應聽居民意見 10日將進行表決

北京市人大二次審議《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本週五將進行表決

昨天上午,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4次會議對《北京市旅遊管理條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嘉彥作了關於該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按照會議議程安排,會議將在本週五對該修訂草案進行表決。

審批旅遊建設項目

應聽取周邊居民意見

原條例第18條規定,市和區、縣計劃、規劃管理部門在對飯店、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審批時,應當徵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但是,鋻於這些旅遊項目的建設有可能對周圍居民的生活、出行以及對已有相關企業的經營活動産生影響,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出,應當徵求周邊居民和企業的意見。

王嘉彥表示,在修訂草案的第24條,已將這條修改為“市和區、縣有關部門在對飯店、旅遊區(點)、大型遊樂場等旅遊建設項目進行審批時,應當徵求市或者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對周邊生産、生活産生重大影響的,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居民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在指定商店買到假冒偽劣商品

旅行社先行賠付

目前旅遊者參加旅遊團隊,在旅行社安排的指定購物場所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時有發生,針對這一問題,修正案中增加了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的內容。

在修訂草案的第38條規定:“旅行社在旅遊行程中安排旅遊者在指定購物場所購買商品,商品出現品質問題的,旅行社應當協助旅遊者退換;旅行社和指定購物場所的經營者有串通、欺騙行為,或者對商品品質作出承諾、保證,但商品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品質要求,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或者財産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可以依法向經營者追償。”

為黑車、黑導、黑社服務

重則將被吊銷資格

王嘉彥昨天表示,條例修訂草案中加大了對這類非法經營活動整頓的力度,增加了對“使用黑車為旅遊散客提供綜合服務”以及“為黑旅行社、黑導遊提供散客客運服務”的行為的處罰。

修訂草案第66條規定,旅行社“使用未取得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為旅遊散客提供綜合服務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67條規定:具有旅遊營運資質的車輛“為未取得旅遊經營許可的經營者提供散客客運服務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3至7天;對責任者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其營運資格證上作違章記錄,暫扣其營運資格證件1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運資格證。”

導遊索要小費

旅行社停業整頓

修訂草案還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調整。

修訂草案第40條規定:導遊員、領隊和旅遊團隊的其他服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欺騙、誤導旅遊者消費;2)強行向旅遊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遊者的物品;3)向旅遊經營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4)向旅遊者索要小費或者其他財物;5)毆打、漫罵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旅遊者;6)其他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修訂草案第65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40條第1、2、4、5、6項的規定,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導遊證或者領隊證並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遊人員或者領隊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責令停業整頓。”(記者姜新菊)

北京娛樂信報 200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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