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積金管理草案徵意見 餘額提取條件擬放寬

■放寬提取條件:上海市的失業低保人員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

■界定繳存範圍和對象: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6個月以上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都屬於在職職工,單位和職工都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餘額的條件有望進一步放寬,本市的失業低保人員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提取公積金。近日,《上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規定(草案)》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上公開徵求市民意見,其中對於公積金賬戶存儲餘額提取情況的規定有所突破。

與以往只有在買房和退休時才能提取公積金不同的是,《規定(草案)》對失業、低保等人群的情況進行了充分考慮。《規定(草案)》規定失業兩年以上且生活確有困難的職工,及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持有殘疾證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用於支付房租;夫妻一方(雙方)及其直系親屬重病住院、殘疾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遇到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也可以提取公積金餘額。

此外,《規定(草案)》還對公積金的繳存範圍和對象作了明確規定:凡與用人單位簽訂6個月以上勞動合同,或者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事實上已形成6個月以上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都屬於在職職工,單位和職工都應當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這樣一來,《規定(草案)》維護了那些未與單位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或所謂非正式編制人員的利益。(記者丁利民)

新聞晨報 200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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