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假疫苗”風波:藥監局的“打假”報告

全城恐慌為“假藥”

上週五下午4點,宿遷市婦幼保健所汪霞所長坐在四樓的辦公室裏,她的桌上是一本已記了三頁紙的本子。“電話一直沒有停過。”汪霞説,本子上所記的都是打來電話諮詢、質疑甚至咒罵保健所的家長們的聯繫方法。

説話間,一個抱著嬰兒的婦女走進了汪霞的辦公室,“你們婦幼保健所給孩子打假藥是怎麼回事?”婦女開口就問。“不是假藥,”汪霞的回答千篇一律,“這個事情市裏面正在調查,到時候我會通知你們的,我們會對孩子負責的。”汪霞竭力表現誠懇,但她仍感到無能為力:“我即使説得再多,家長們也不會相信我”。家長的恐慌並沒有通過婦幼保健所的解釋而絲毫減輕,因為越解釋越被認為是回避責任。記者見到了一名在婦幼保健所接種了近一年的孩子元元(化名)。才15個月的元元自出生以來小病不斷,在看過醫生後,醫生讓家長購買一種名為轉移因子口服液的藥,這是種增強孩子免疫力的藥。元元的家長自然而然地將孩子的體弱與婦幼保健所注射“假藥”的事情聯繫在了一起,“去年12月份以後,在婦幼保健所接種的疫苗包括腮苗、日本腦炎、甲肝、水疹,現在説是假的,我們很懷疑孩子經常生病和這有關。”另一名家長更擔心,這些可疑疫苗將給孩子帶來什麼樣的傷害:“如果是假的疫苗,那麼孩子將來的免疫力肯定是要下降,還有,注射到孩子身體裏的藥水又是什麼成分,我們都很擔心。”這樣的恐慌普遍存在著。

藥監局的“打假”報告

這是一份由宿遷市藥監局打給宿遷市政府的報告,四頁A4紙,完整彙報了該局的一次執法行動。

報告稱,宿遷市婦幼保健所自去年12月至今年5月份的半年裏,以現金結算方式從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的安徽人張鵬處購進包括B型肝炎免疫白蛋白、流感疫苗等九種免疫疫苗共6000余支,貨值32.17萬元,到6月16日,使用上述藥品違法所得28萬餘元。報告稱藥監部門對這批疫苗進貨渠道進行了明查暗訪,結論是這批貨屬違法進貨。張鵬在銷售疫苗時使用了安徽滁州市醫藥科技開發總公司的發票,而該公司因經營不善,已于去年10月20日將其《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給其他公司,張鵬利用該公司外流發票,非法從事藥品經營活動。宿遷藥監局前往滁州實地進行了暗訪,“所謂的滁州市醫藥科技開發總公司位於一零售藥店2樓,藥庫不足20平方米,疫苗儲存在2台冰箱中,其中的一台還未接電源,冰箱旁鍋碗爐灶一應俱全。”藥監局的結論是,宿遷市婦幼保健所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藥品生産企業、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即婦幼保健所購藥的“上家”張鵬是個人,其不具備藥品經營資格,所以婦幼保健所違規。宿遷市藥監局在今年8月11日作出了行政處罰:一、沒收該所尚未使用的違法購進藥品;二、沒收違法所得28萬餘元。雖然沒有對這批藥品的品質和成分作出交待,報告還是給出了個“意見”:“這批藥品品質無法保證”,這一條,正是引起家長們恐慌的主要原因。婦幼保健所:

藥品品質沒問題

宿遷市婦幼保健所汪霞所長向記者保證這批藥的品質沒有任何問題,“這批藥的生産廠家都是知名的生物製品生産者,包括上海生物研究所等等,所謂的問題只是被認為出在了流通、經銷環節。”

據婦幼保健所了解,藥監局前往滁州暗訪的地方是一家已不再經營藥品的科技公司,“這家公司以前與我們合作,但它在去年已將‘經營許可證’變更到另一家叫華安藥業的公司。”怎麼會暗訪錯了地方?婦幼保健所猜測是發票出了問題:“我們這批貨確實收到了科技公司的發票,但華安公司已經得到了科技公司的授權使用其老發票,他們暗訪的地方如果不符合條件,即使發票使用不規範,也不能認定我們藥品品質沒有保證吧?”汪霞稱,實際上在藥監局的行政處罰作出之前,婦幼保健所已經進行了兩個月的回訪:“我們按照留在所裏的資料,對我們接種過的嬰幼兒進行尋訪,但我們沒有發現一例不良反應的孩子。”汪霞最擔心的是家長們的恐慌心態,“藥監局查封我們的藥,或者罰我們的錢,都是針對我們進藥程式而言的。”值得一提的是,宿遷市藥監局在給市政府的報告中稱,“我們已陸續接到了4起家長投訴,反映其孩子在婦幼保健所接種過水痘疫苗後仍然出水痘。”進藥渠道:

“合理不合法”

疫苗作為一種用在健康人群,特別是嬰幼兒身上的預防疾病的藥物,其生産、經銷一直受到國家的嚴控。國家衛生部在1993年出臺了《生物製品管理辦法》,其中第十三條規定:用於預防傳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製品,由衛生防疫機構統一向生物製品生産單位訂購,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宿遷市婦幼保健所近年來購進疫苗的途徑有兩個:一即按上述規定從宿遷防疫站進疫苗,二即是從安徽滁州的公司購進,而這正是被認為的違規之處。“那是在計劃經濟年代作出來的規定,”婦幼保健所一工作人員説,“我們不從防疫站進藥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那兒經常供應不上,二是那兒的價格比較高,”據稱,婦幼保健所每年從政府拿到的補貼僅23萬元,而每個月全所50多人的工資支出就達10萬,控製成本已成了婦幼保健所領導的煩心事。“市場有需要,這違什麼法?”汪霞請來了律師諮詢,這位律師認為藥監局的執法有很多疑點,“違反了1993年出臺的《生物製品管理辦法》應該由誰來執法?藥監局有沒有針對這個規定的執法資格?”宿遷市藥監局作出處罰的依據是《藥品管理法》第34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産、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但該法第104條又有個特別授權:“國家對預防性生物製品的流通實行特殊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律師稱,國務院尚未對包括疫苗在內的生物製品流通制定出規定,“執行以前的規定,藥監局不一定有執法資格,後面的具體規定還沒出來,這就是這起執法事件的法律依據背景。”政府內部文件:

何以婦孺皆知?

就在記者昨天下午再次來到宿遷市婦幼保健所的前一會兒,汪霞所長接待了當地派出所的民警,據稱民警此行的目的是調查不久前的“賣報告”一事。據稱,不久前曾有人公開在婦幼保健所附近出售宿遷市藥監局給市政府的報告複印件。“不是説這些東西不能公開,但這是個極易引起老百姓恐慌的事情,尤其這是一份沒有客觀反映事實的報告,而且它也不是結論,事實上到現在還沒有對藥品的品質進行化驗鑒定,但報告就武斷地定性為‘品質無法保證’”,婦幼保健所一工作人員説。記者聯繫到的多名孩子家長或稱有朋友在藥監局,或稱在藥監局的朋友處看到了這份報告。婦幼保健所在今年7月20日給藥監局打了一個報告,要求減免28萬罰沒金的數額,理由自己是個經費和創收都很微薄的單位,但在第二天就接到了藥監局的回復:“28萬隻是沒收非法所得,並不包括罰金。”婦幼保健所的一名工作人員認為在這個時候打報告給政府,同時外泄報告的內容,藥監局就是想給婦幼保健所施加壓力,收上這筆錢。“完全是利益之爭。”婦幼保健所的負責人想了很久説道。

當地政府也有意迅速平息這場風波,據悉由包括衛生、藥監、婦幼保健所等方面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將在最近奔赴上海,前往“問題”疫苗的廠家求證藥品的真偽,宿遷市衛生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只要對方認可這些藥是出自自己單位,同時也確認是在有效期限內,我們就認可這些藥品質沒有問題。”

現代快報 200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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