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1起房地産項目開盤需先付40%土地出讓金

從7月1日起,市國土房管局將不再頒發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今後房地産開發商只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申請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開盤。昨天,市國土房管局下發《關於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及土地證頒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據了解,在7月1日前申領的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繼續有效。在7月1日以後簽訂的《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不再約定頒發臨時證的條款。

《通知》規定,7月1日後原則上以單棟建築為單位,交清地價款的可申請核發該棟樓相應分攤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7月1日後,按成片小區或多棟樓簽訂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在同時交納出讓合同定金、按單棟樓計算的地價款及相關稅費後,可申請核發已交清地價款的有關整棟樓相應分攤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憑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申請核發該棟樓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單棟樓地價款的確定,由原出讓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築面積和出讓合同確定的地價水準確定,並將確定數額備案,歸入合同檔案。

同時,出讓合同約定的建築面積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建築面積不一致需要變更出讓合同的,受讓方應先申請變更出讓合同,調整出讓建築面積和地價款。受讓方按變更後的出讓合同交清相應地價款後,方可申請辦理或變更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手續。

此前,房地産開發商只需先付40%的土地出讓金,就可獲得臨時國有土地使用證,在辦理相關手續後開盤。

新京報2004年0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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