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銀行施壓 深圳信用卡購物遭"集體封殺"

6月2日上午10時,深圳的劉女士到一家商場購物,當她像往常一樣拿出銀行卡準備付賬時,卻被拒絕了。當天,刷卡購物的方式在深圳市的30多家商場都行不通了,各商家門口的“公告”異口同聲地稱“因系統維護,即日起暫停刷卡”。然而,大家都知道,這是因為商場與銀行在信用卡消費手續費率上的爭執所引發的“集體封殺”行為。

記者在相關商場隨機採訪了一些原本打算刷卡購物的消費者。有的消費者表示,刷卡購物被拒,將向銀行索賠年費,向商家提出投訴。

近年來,深圳銀行卡刷卡消費額逐年攀升。2003年刷卡消費額約156億元,比2002年增長了135%。通過刷卡購物,銀行可收取信用卡年費,商場贏來客流,顧客獲得安全、衛生、快捷的支付方式———能夠創造“三贏”的刷卡消費,為何會遭遇“集體封殺”呢?

商場説:商家的利潤率只有1%—5%,而銀行收取的刷卡手續費率為1%

今年4月27日,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代表42家零售企業,向深銀聯和深圳市國內銀行同業公會遞交了一份通告,希望從6月1日開始,將其刷卡消費手續費率由原來的1%降為0.5%、原來的1.5%降為1%;今後隨著刷卡消費額的上升,按比例降低刷卡消費手續費率的百分點,具體費率另行商定。

隨後,深圳市國內銀行同業公會與深圳市銀行卡專業協調委員會做出回應:同意研究和探討不同業態中銀行卡交易總額或銀行卡交易比例與商戶手續費標準掛鉤計費方式。

5月20日,銀行和商家就此事進行了談判,此時參加行動的商家增加到46個。商家提出,銀行收取的刷卡手續費率為1%,由於商家的利潤率只有1%—5%,手續費太高,要求銀行降低刷卡手續費率。深圳市零售商業協會秘書長花濤説,只有手續費下調,才能把“刷卡消費”這塊蛋糕做大,銀行也才能隨之扭虧轉盈,否則商家增加的經營成本只能轉嫁給消費者。

銀行説:手續費率低於國際通行標準,銀行在刷卡消費中也沒有賺到錢

而銀行方面則提出,目前,深圳市零售業的銀行卡手續費率低於國際通行標準,在國內大中城市也屬較低水準。銀行在刷卡消費中也沒有賺到錢,有的還是“賠本賺吆喝”。

中國銀行深圳分行表示,2003年銀行卡手續費收入為3290萬元,扣除人事費用、固定資産折舊、呆賬等成本,最終虧損744萬元。在這種情況下,下調手續費率標準,深圳銀行卡産業將失去難得的發展機會。銀行提出的解決方案是:參加談判的商家2004年的刷卡量如在去年的基礎上增加60%,則刷卡手續費率打9折;增加一倍,則費率打8折。雙方當天沒有達成協定。

5月25日下午,深圳46家商家緊急召集秘密開會,決定在6月2日、3日統一拒絕刷卡消費。銀行方面有關人士表示,早前雙方協議中已明確規定“不得拒絕消費者刷卡”,如有違規行動,他們將在法律框架內予以回應。深銀聯還作好技術準備,一旦接到“商家POS機壞了”或“正在進行測試”的反映,將立即到現場核實。

商家銀行各執一詞,都説自己賠錢,消費者的利益被放在一邊

在雙方的爭論中,消費者的呼聲顯得十分微弱。據統計,實際參與2日、3日拒絕刷卡消費行動的深圳商家有30多家,但他們幾乎涵蓋了深圳各種零售業態,零售額超過深圳零售總額的50%,如果全面停刷銀行卡,對於消費者的影響可想而知。

獲得全國“3·15特別貢獻獎”的深圳市羅湖區消委主任楊劍昌認為,持卡的消費者既是銀行的客戶,也是商家的客戶,當大部分商家都拒絕刷卡消費時,消費者在結賬時就失去了選擇的自由。商家作出此項決定,應徵得銀行卡使用者的同意,否則就是不講誠信,消費者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位參與此次行動的深圳零售業內人士接受記者採訪時稱,相對於銀行來説,商家是消費者,使用其提供的電子貨幣結算服務。雖然可以暫時拒絕刷卡,但電子貨幣結算方式是大勢所趨,商家不可能永遠拒絕。而在深圳,提供此服務的只有銀聯下屬的網路公司一家,因此商家實際上處於弱勢地位,發出的聲音可能會越來越小。

商家暫停刷卡後,記者分別致電深圳市零售商業行業協會和國內銀行同業工會。兩個協會的工作人員説,幾天來與此事相關的人員,一直在深圳市民中心(深圳市政府所在地)開會,由於已向政府承諾不透露會議內容,所以不接受採訪。

專家觀點:商家拒絕刷卡本身違法,但銀行和商家都缺乏信用

深圳市政府非常關注此事。在5月20日的雙方談判現場,政府相關部門的派員旁聽時表態:“通過市場手段,在法律的框架下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這是政府所希望的。”深圳市貿工局吳永青副處長認為,銀商雙方將經濟糾紛迅速轉變為協商,反映出了市場經濟的進步,但暫停刷卡或停止刷卡並非解決問題的最好辦法。

深圳大學經濟學教授蘇東斌認為,此事涉及三方面問題———反壟斷問題、法律問題、信用問題。由銀聯下屬的一家公司代表所有發卡銀行,與商家分別簽訂協議,這家公司在收取刷卡手續費上具有壟斷地位,不具備市場競爭的特點;此事如協商不成,雙方可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但商家拒絕刷卡則違反了協議,本身是一種違法行為;另外,此事涉及社會信用,銀行和商家都缺乏信用。無論是銀行利用壟斷價格獲取收益,還是商家把刷卡消費的成本轉嫁給消費者,本身都是不講誠信的表現。(胡謀 王偉)

人民日報 200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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