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環保局下發《條例》:醫療廢物嚴禁買賣

廣東省環保局近日下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今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違者將被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據了解,根據廣東省環保局調查,每年全省醫療廢物(不含醫院産生的放射性廢物)約4.26萬噸,然而目前全省只有廣州、湛江、肇慶、順德、三水等地建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目前全省醫療廢物集中安全處置達標率仍不足30%。

為安全處置醫療廢物,《條例》規定,“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理能力不足的城市,地級市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規劃(2001~2010)》還要求,2005年以前,環境保護模範城市要基本建成區域性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處置中心,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達標率達到50%;到2010年,全省所有醫院産生的醫療廢物基本得到安全處置,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達標率達到80%。其間,全省規劃建設12個跨行政區域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理處置中心,規劃投資1.15億元。

南方都市報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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