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拆遷補償條例今施行 不得斷水斷電強迫拆遷

《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今日頒佈施行,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執行新條例規定。

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條例》規定,拆遷人必須對被拆遷人給予合理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必須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按照房地産市場評估價格確定,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的臨建,不予補償。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和房屋産權調換。政府每半年公佈一次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基準價格。

雙方應在拆遷公告規定時限內,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如果對房屋價格協商不成,則根據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立協議。新《條例》規定了被拆遷人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其未計入貨幣補償基準價格補償的,拆遷人須按政府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過渡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兩年

《條例》規定,被拆遷人選擇産權調換,其房屋為期房的,多層建築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18個月,高層建築過渡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如果因拆遷人的責任而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不低於原標準的2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每月按不低於原標準的3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對週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條例》規定,住宅用房的拆遷補助費每戶不低於500元;産權調換為期房的,搬遷補助費每戶不低於1000元。非住宅房屋的拆遷如果是産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和因拆遷造成停産、停業的直接經濟損失補償費。

拆遷人強行拆遷要處以罰款

《條例》規定,被拆遷人不得採取斷水、斷電、斷氣以及封堵道路等手段影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正常生産生活,迫使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也不得強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否則將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記者靳曼)

華商報 2003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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