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出臺城鎮房屋拆遷新規 先裁決方可強制拆遷

江蘇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日前通過《有關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的通知》,向社會公佈城鎮房屋拆遷的若干新政策。通知指出在拆遷中“不能強制實行單一貨幣補償”、“先裁決方可強制拆遷”、“決不能動輒把公安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並要求地方政府改進工作方法,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在以往拆遷中,拆遷單位往往壟斷了拆遷許可證等有關文件,僅向被拆遷居民發出“一封信”。對方因對情況不明,因此難以配合。儘管目前拆遷項目中,對拆遷範圍進行了公示,但補償標準依然缺失。為此,通知規定,對建設項目、拆遷範圍、安置方法、補償標準等,要及時向被拆遷人公示,聽取意見、接受監督,並首次賦予被拆遷人在補償標準上的“話語權”。此外,被拆遷人還可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拆遷單位不能強制實行單一的貨幣補償。

為確保貧困家庭在拆遷後有房住,通知要求通過增加低價位普通商品房供應、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等措施,完善住房供應體系,保證符合條件的拆遷居民能夠進住不同檔次、不同類型的住房。

對在合法拆遷中群眾的不理解、不配合,通知要求必須做好思想工作,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援,決不能動輒把政法機關推到第一線,採取簡單粗暴的態度和方法壓制群眾,激化矛盾。對於依據規劃、法定程式審批的建設項目,被拆遷人如有不同意見,要認真耐心地做好説服工作。對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依法裁決後,方可實施強制拆遷。對不能達成協定且涉及面較廣的拆遷項目,要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性拆遷措施,防止矛盾激化;確需強制執行的,必須嚴格履行法律程式,做好預案。(崔潔 肖水金)

《檢察日報》2003-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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