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規範拆遷行為 拆遷戶將可能投票選評估機構

昨日上午,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陜西省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草案修改二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房屋價格的評估機構該如何確定成為委員關注的焦點,在討論中,有的委員同意對評估機構的選定應指定幾家機構,由被拆遷人投票確定。

條例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在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對房屋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指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關於評估機構如何確定,條例(草案)原來規定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雙方可各自委託評估機構對房屋價格進行評估,兩個機構對同一被拆遷房屋的估價差異範圍在5%之內的,從較高的價格,超過5%且雙方難以協商的,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在上次常委會審議時,有委員認為該程式繁瑣。此款後被修改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協商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拆遷人委託一家房地産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産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根據評估結果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評估機構如何確定,事關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問題,直接影響到被拆遷人利益。在昨天的分組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認為僅僅由“拆遷人”來實施委託行為是不合理的,無法保障“被拆遷人”這一處於弱勢地位群體的利益,因此,建議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共同委託房地産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並將評估結果進行比較分析,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提供合理的基礎;或者由拆遷人來委託評估機構,但須徵得被拆遷人的同意,以保證評估的公平、公正,維護被拆遷人的利益。

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趙國璽發言説,經過調研,浙江省的做法是公佈2家有一定資質的評估機構,並規定10天期限,由被拆遷人投票,最終根據大多數被拆遷人的意見來確定評估機構。針對浙江的做法,有委員表示值得借鑒,但評估機構由誰來推薦還要仔細推敲。還有委員提出,對於評估機構做出的顯失公平的評估結果,並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評估機構應給予補償。對“房地産估價機構”資格的有效界定,建設行政部門也要嚴格把關。 (記者 靳曼 實習記者 蘇北)

華商報2003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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