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將改革“回遷”制度 拆遷戶一次性獲補償款

昨天上午,省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下稱《辦法》),進行了分組審議,代表們對被拆遷人的權益保障問題非常關注,相關表決將於明日作出。

常遇春等人大代表認為,在大多數糾紛當中,起因都是被拆遷人的權益受到侵害。他認為,拆遷過程中常存在四大矛盾:1.價格條件談判困難;2.出現不公正、不公平、不公開的現象;3.腐敗;4.矛盾處理不及時,被拆遷人等弱勢群體利益不能得到及時保護。因此,他建議拆遷糾紛發生時,檢查機關應及時介入,同時有關部門也要及時向被拆遷人等弱勢群體,提供配套的法律援助,從而充分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辦法》第33條的規定,以“原址産權調換”制度替代了“回遷”制度,與被拆遷人的關係非常大,代表們在審議時也極為關注。許多代表紛紛表示,兩種制度的替換體現了對被拆遷人權益的保障,但考慮到“原址産權調換”一詞過於專業,建議改成“原址優先購買權”,從而方便民眾理解。

“原址産權調換”與“回遷”最突出的區別在於,為了避免使被拆遷人承擔開發商的經營風險,辦法規定,如果被拆遷人選擇“原址産權調換”,則拆遷人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拆遷房屋的價款,這就避免了被拆遷人因樓盤“爛尾”而“回遷”無望的難題。(見習記者魏黎明,通訊員仁宣)

解讀南京政府拆遷政策 多項條文體現民意民情

資訊時報 200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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