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規定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無限壓價

  今後協議出讓土地的價格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而經營性用地也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昨日,記者從市土地房屋管理局獲悉,國土資源部近日頒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8月1日起正式實施,以後協議出讓土地的方式將受到嚴格規範。

  據悉,《規定》要求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徵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規定》明確指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一律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同一塊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不得以協議方式出讓。《規定》同時強調,如果不按照規定公佈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洩露出讓底價、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嚴重違規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程洪川)

  重慶經濟報20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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