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禁食野生動物 食者罰1000加工罰10萬

    日前,《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草案)》,提交給正在召開的市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對食用野生動物者處以1000元罰款,對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動物者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據了解,國家現行立法保護野生動物,主要限于保護野生動物,而沒有明確對加工和食用野生動物行為的限制。深圳此次立法,重點對食用者的食用行為和餐飲業經營者的加工、出售、誘導行為設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通過控制最終消費環節,遏制濫捕、濫殺和非法販賣、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草案》規定,食用者由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每人1000元罰款。加工、出售禁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沒收實物和非法所得,並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野味等相關文字、圖案或者禁食野生動物及其産品的名稱、別稱製作招牌、菜譜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強制拆除、沒收,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部分物種不在禁食之列。考慮到個別野生動物物種,如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梅花鹿、二級重點保護動物虎紋蛙(田雞)、鱘龍魚以及“三有”保護動物鱉(水魚)等的人工馴養繁殖技術已經成熟,能夠大量飼養,並且已被廣泛食用。為保護從事上述物種飼養經營的産業並適當兼顧長期形成的飲食文化,《草案》在嚴格設定認定和檢疫條件的前提下,對禁食野生動物作出了除外性規定。(李桂茹)

    中國青年報 200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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