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嚴禁廣告描述非典

    昨天,記者從上海市工商部門獲悉,工商部門將根據《關於加強防治“非典”藥品等廣告監督管理的通知》,進一步加強對防治“非典”藥品、醫療器械、食品等廣告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保證人民群眾用藥、用械等相關産品的安全有效。

    具體規定包括:1、有關治療、預防“非典”的藥品、醫療器械以及醫療廣告,必須嚴格依照程式進行審批,不得超出批准範圍進行宣傳。藥品、醫療器械、醫療以外的其他産品或服務(如消毒液、家用電器等)廣告不得擅自宣傳對“非典”有治療、預防作用。

    2、發佈用於防治“非典”的方劑處方藥品廣告,必須經衛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領導小組審定同意並經上海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方可發佈。醫療機構配製的製劑不得進行廣告宣傳。

    3、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宣傳具有防治“非典”功能,不得超出保健功能範圍擅自宣傳可增強、提高人體免疫力或抗病能力等。

    4、消毒劑廣告宣傳必須在其説明書的範圍之內,廣告中涉及“殺菌”、“抑菌”、“消毒”等功效的,應當經上海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書面同意,方可發佈。

    5、嚴禁在廣告中引用“非典”病例、數據和對“非典”疫情進行描述。嚴禁利用廣告宣傳引發社會不安情緒,欺騙誤導公眾。(林勁榆)

    上海青年報 2003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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