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分所有建築物消防安全管理有新規定

    筆者從廣州市公安消防局獲悉,2002年10月21日廣州市政府第11屆10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廣州市區分所有建築物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針對廣州市居民住宅樓、高層綜合樓、辦公樓甚至工業廠房等物業逐步實行委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物業管理的模式,但建築物業管理關係中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尤其是建築物公共部分的消防安全責任不明確,造成建築物存在大量火災隱患的情況而制定。

    為明確區分所有建築物各方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廣州通過立法來確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從而遏制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廣州市公安消防局吸收了北京、上海、西安等大中城市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成功經驗,並徵求了市人大、工商、規劃、城建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經過了多次綜合意見、討論修改,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牽頭,經多方討論修改後送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規定》未出臺之前,公安消防機構直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對區分所有建築物進行消防安全管理;但是《消防法》和《廣東省實施〈消防法〉辦法》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工作規定不夠詳細,可操作性不強,造成在實際工作中難以及時消除區分所有建築物的火災隱患。現在《規定》通過明確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等在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加強了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工作。

    《規定》條文主要涉及了公安機關、公安消防機構、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企業)、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等,明確規定了建設單位、業主會依法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區分所有建築物,應當經過消防驗收合格。對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消防安全責任,《規定》都做了詳細的劃分,對於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公司、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等違反《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規定》也提出了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南方網 200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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