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佈加班工資計算原則 基數為實際工資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日前下發了《關於企業職工加班、加點工資計算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企業加班加點工資基數的5種計算原則,其中規定,勞動者加班工資基數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協商確定,但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折算數;勞動合同無約定工資的應以勞動者本人上月實際工資為基數。

    據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人士解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以及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應分別按照工資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但是,在現行的關於工資支付的法律法規條款中,關於加班加點計發工資基數如何計算的問題,國家、廣東省、廣州市有5個文件3個標準,標準不統一,難以操作。企業在實行中,有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基數,有的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數,企業或職工都分別從各自利益的角度理解規定,容易引起糾紛。

    今年10月,廣州市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經過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總工會、市企業家協會分別代表政府、職工、企業,就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進行了平等協商,最終確定了這個比較有操作性的規定。

    記者獲悉,今年10月中旬的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還達成一致意見,就是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即使以後安排職工補休,企業也要支付職工加班工資。而這一點比《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所規定的“安排在法定休假日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300%的工資”更為明確。(畢式明)

    《《南方日報》》200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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