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貴” 五部門聯合出臺新規治“水耗子”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品質監督局日前聯合印發《關於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違法犯罪行為的若干規定》,要求依法嚴厲打擊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單位和居民提供生活、生産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犯罪行為,維護用水市場秩序,保護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合法權益。

    盜水行為

    《規定》所説的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是指:1、未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批准,擅自在城市自來水供水管道及附屬設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盜水的;2、未經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批准,擅自啟用市政消火栓和無表防險裝置盜水的;3、繞越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用水計量裝置盜水的;4、拆除、偽造或開啟法定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水計量裝置封印盜水的;5、改裝、損壞供水計量裝置使其少計量或不計量盜水的;6、對磁卡水錶的磁卡非法充值後盜水的;7、用其他方式盜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措施

    《規定》指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構成盜竊罪,同時符合其他有關犯罪構成的,從一重罪處罰;隱瞞真相,擅自改變用水性質造成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水費損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犯罪構成的,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教唆他人盜用城市公共供水,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的職工內外勾結,為他人盜水提供條件或幫助的,以盜竊罪的共犯論處;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供水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用水檢查,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趙榮君)

    天津日報 200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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