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臺固定資産投資審批新規

    為了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天津市日前出臺《關於改革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制度的若干意見》,對精簡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批事項和審批程式等方面工作作出了新規定,並提出年內將組建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

    根據該《意見》,對於利用自有用地或他人用地進行非經營性項目建設的,在向項目建設者核發《規劃用地建議書》的同時,核發《選址意見書》。對於利用自有用地或他人用地進行經營性項目建設的,對土地使用者只核發《規劃用地建議書》,不再核發《選址意見書》,一律實行土地有償使用;待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簽訂後,再補發《選址意見書》。將非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准書》兩個審批階段合併辦理。取消對建築設計條件的審批環節。將市審批權範圍內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與《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併為一項,按照行業類別、建設條件等區別,只審批其中一項,分別按《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定的深度進行審批。取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前的教育、小配套的前置審批。取消政府部門對《招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的核準,由建設單位自主確定。

    《意見》規定,項目管理部門和配套服務部門要規範管理,加強服務,並落實審批責任制。建設單位所需電、熱、水、燃氣以及排水等涉及的相關配套服務部門,要加快企業化的步伐,儘快改變行政審批行為,依法規範管理,加強服務。對建設施工臨時使用水、電、氣等的申請,要儘量簡化辦理程式,並進一步細化有關規定及收費標準,減少自由裁量權。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審批人員要對所承擔的審批環節負責;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審批失誤或延誤了建設時間,審批人員要承擔責任,問題嚴重的要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意見》規定,今後,除國家法律法規新設立的審批事項以外,天津市原則上不再新增對建設項目的審批事項;確需增加的審批事項,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依據,並履行必要的程式。

    《意見》還提出,要組建天津市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爭取年內開始辦公。市級各主要項目管理部門和項目配套服務部門都進入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實行“一門受理,統籌協調,規範審批,限時辦理”。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審批服務中心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北方網 200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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