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法制建設綜述:書寫于雪域高原上的法制篇章

    每年的春天,當高原盡現生機之時,來自西藏各地的人大代表齊聚拉薩,參加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定程式行使自己當家作主的權利。

    來自林芝地區的一位代表説,他出生在黑暗的農奴制社會,那時只有專制,是少數人為維護自己利益而對多數人實行統治的制度;而現在,他終於可以代表自己的鄉親,揚眉吐氣地制定維護大多數人利益的法律法規。

    西藏和平解放50多年來,自治區制定了幾百項地方性法規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西藏人民的法制意識空前提高,法制正成為維護西藏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保障人民合法權益、打擊違法犯罪的有力工具。

    新法律埋葬了舊體制

    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的,人們在法律地位上極不平等,農奴主以野蠻、殘酷的刑罰維護封建農奴制度,動輒對農奴和奴隸實施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投水等駭人聽聞的酷刑。民主改革敲響了封建農奴制的喪鐘,西藏百萬翻身農奴有史以來第一次當家作了主人,獲得了憲法和法律規定的作為一名公民應享有的政治權利。

    經過多年發展,西藏已初步建立了具有獨特調整對象、立法原則和立法程式的民族法規體系。這個體系中的地方性法規以極強的西藏地方特色對國家法律進行了配合、補充,內容涉及政權建設、社會經濟發展、婚姻、教育、語言文字、司法、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

    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普選,昔日的農奴和奴隸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他們踴躍參加選舉,並由此産生了自治區各級權力機關。一大批翻身農奴和奴隸擔任了自治區各級領導職務。

    1965年9月,西藏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成功召開,西藏自治區及其人民政府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區的建立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行,從制度上確保了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共同繁榮政策在西藏的實現,保障了西藏人民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以及自主管理本地區和本民族事務的權利,從而為西藏在國家的特殊支援和幫助下根據本地民族特色實現與全國共同發展提供了制度保證。

    法制真正走進大眾

    今年71歲的尼瑪次仁,曾是西藏山南索康旺慶格勒莊園的農奴。當年,旺慶格勒説:“尼瑪次仁是我的財産,我願意把他揉成團,裝在口袋裏,隨我;我高興把他拉成條,圍在腰上,也由我。”西藏和平解放後,尼瑪次仁當選為西藏第一個農民協會的主任。他激動地説,現在有法律保障我的人身自由,我再也不是誰的私人財産,活得心裏敞亮。

    近年來,國家和自治區在人民群眾中進行了較為深入和全面的普法教育。特別是“三五”普法期間,西藏各地充分發揮基層治保、調解組織作用,以公安特派員、司法助理員為骨幹,深入鄉村巡迴宣講,並以問答、説唱詩歌等形式編譯出通俗易懂的藏文教材發放到農牧民手中。拉薩、日喀則、那曲等地利用各種民間節慶日群眾聚集時機,以召開大會、文藝演出等多種形式宣傳法律,普法內容上各有側重。在學習安排上,他們本著“農閒多學、農忙少學、利用晚間、狠抓冬季”和“需什麼學什麼、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組織廣大群眾學習。

    通過學習法律知識,藏族人民法律意識空前提高,全區已有超過200萬人接受了普法教育,青少年在校學生普法率達到93%以上。在西藏縣鄉換屆選舉中,選民的參選率基本都在90%以上。過去,藏族群眾之間發生糾紛後,或是私了,或是找喇嘛解決。如今,他們知法懂法,有了糾紛習慣於找鄉里的法律調解中心、找律師解決。

    西藏的律師業務由過去的單純民事代理、刑事辯護和代理,逐步向經濟、房地産、智慧財産權、企業股份制改造、政府法律顧問等領域拓展,律師辦案數由20世紀80年代的十幾件上升到去年的近2000件。

    自治區和拉薩市的法制部門也將法律服務台帶進了社區,廣大群眾不用出院子就可以找到法律服務志願者,隨時解決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難題。法律進入社區後,實現了對群眾法制教育的經常化,群眾知法、懂法、用法意識明顯增強。

    依法治藏步伐矯健

    社會主義新西藏的法制建設和立法工作始於1956年4月,當時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成立大會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通過了《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組織簡則》,從此拉開了西藏地方法制建設的序幕。西藏民主改革後,《西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條例》于1963年3月報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百萬翻身農奴開天闢地第一次獲得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舊西藏的一切反動法典被宣告徹底廢除,西藏各族人民的基本人權開始得到了保證。

    從1965年至今,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所賦予的權力,制定了200多項符合西藏實際情況、維護西藏人民利益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決定和決議,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個方面。在國家憲法原則指導下,這些地方性法規的制定和實施,為西藏人民各項民主權利的實現和地方社會經濟文化事業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1999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作出了《關於加強依法行政的決定》,使區內各項事務的管理進一步走向了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辦事的軌道,依法治藏步伐更加矯健。

    在“依法治藏”工作思路的指引下,西藏自治區已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立法特色和機制。自治區七屆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通過的《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對地方立法的基本原則、立法許可權、立法程式、拉薩市地方性法規的批准程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等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使西藏地方立法工作進一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軌道。西藏自治區還以制定頒布的《西藏自治區立法條例》為契機,加強地方立法工作,推進依法治藏進程,為全區經濟社會的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提供強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治區有關領導同志表示,今後將繼續堅持把經濟立法放在首位,抓緊制定規範全區經濟生活和經濟活動的法規,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根據本地實際和特點,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在保證品質的前提下,加快立法步伐,保障全區的開發建設;抓緊進行清理、修訂或廢止在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不利於開放市場、妨礙引進資金、技術和人才的法規;根據西部大開發的需要確定立法重點,實現可持續性戰略的法制化,加大“依法治藏”的進程。(崔峰)

    新華網 20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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