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低保申請實行公示制  

    江西將從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城市居民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其申請、審核、審查環節的內容,有關部門均應張榜公佈或向社會公示。

    《辦法》規定,居民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材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情況和實際生活水準調查核實,張榜公佈;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居民委員會的上報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張榜公佈,並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辦或鎮政府的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通知街辦或鎮政府向社會公示,公示5日無異議的,批准其全額享受或差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周羽)

    中國廣播網2002-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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