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將實施工傷保險條例  

    記者從廣東省總工會了解到,從9月1日起,深圳特區的員工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娛樂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不屬於工傷。這是最近公佈並於9月1日起開始實行的《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

    據悉,《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五種情形下職工於“因私”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不屬於工傷。這五種情形是:一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區域內從事

    與本人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二是受用人單位負責人或管理人員指派從事私人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三是因為參加單位組織的旅遊、娛樂活動造成負傷、死亡的;四是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的聘用人員超出參加工傷保險時備案的工作範圍發生事故造成負傷、死亡的;五是其他因私人原因負傷、死亡的。

    據了解,該實施細則明確規定,工傷員工自工傷事故發生月至醫療期滿作出醫療終結月,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為工傷員工負傷前一個月的工資總額。工傷員工工作不滿一個月的,工傷津貼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按員工負傷時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又訊《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將於9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要求,員工退休時,應向社保機構提供指紋。該規定稱,退休人員每年應提供1次指紋,拒不提供的,社保機構將從自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保險待遇;退休人員補充提供指紋後,社保機構自提供次月起繼續支付,並補付拖遲期間停付的養老保險待遇本金。(鄒會江通訊員韋名)

    資訊時報 2002年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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