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六齡童攜帶B型肝炎病毒上學被拒狀告幼兒園  

    昨日,番禺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一宗特殊的案子,一位6歲的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狀告其所在的番禺區某幼兒學校對其人身傷害,要求對方賠償治療費1萬元、精神損失費2000元,以及其他費用5000余元。

    事件原委

    校方 痊癒方可回校上課

    據記者了解,今年6月11日,番禺區某幼兒學校進行體檢時發現大班的學生陳小蓉(化名)是HBV病毒攜帶者、B型肝炎兩對半大三陽,按照有關規定對陳小蓉採取了隔離措施,並根據廣州市的相關規定,要求陳小蓉痊癒後方可回校上課。但家長對學校的決定非常不滿,認為陳小蓉是病毒攜帶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專家的意見,如班上其他同學已接種過B型肝炎疫苗則可照常上學,要求學校接收陳小蓉。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最終陳小蓉將該幼兒學校告上法庭。

    家長 六齡童身心很受傷

    記者在對陳小蓉的父母進行採訪時,陳小蓉的父母告訴記者,他們之所以要將該幼兒學校告上法庭,主要的原因是學校不肯讓陳小蓉學完最後兩個月,而且用種種辦法拖延時間,同時對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傷害。陳小蓉的父母説,6月11日,校方發現陳小蓉的病情後,就把陳小蓉單獨帶到了學校的衛生室中,不讓她和其他小朋友在一起,吃飯時不讓陳小蓉和其他小朋友一樣喝湯,只是給了陳小蓉幾塊餅乾和一杯水。陳小蓉回家後哭著對他們説當時沒有人理她,甚至連小朋友們剩的湯也不讓她喝。

    雙方交鋒家長孩子染病學校有責

    陳小蓉的母親是一名醫務工作者,而陳小蓉的父親在7月份做過體檢,沒有發現問題。陳小蓉入學後的兩次體檢也表明身體正常,而此次突然成為病毒攜帶者,陳小蓉的母親認為校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陳小蓉的母親説後來經過她多方協調,在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又做了一次檢查,當時是廣東省傳染病學會副主任委員、廣州市傳染病學會主任委員、廣州市第八人民醫院副院長唐小平簽署,意見是如果班上其他同學已接種過B型肝炎疫苗則陳小蓉可照常上學。當時她拿著這個意見單找到園長,園長又推説要請示上級,前後拖了20多天,最後才説上級不同意陳小蓉上學。針對這些情況,家長不得不代表陳小蓉把學校告上法庭。

    校方 隔離孩子有規可依

    記者幾次聯繫該負責人未果,但從學校提交的答辯狀來看,校方當時發現陳小蓉是病毒攜帶者後,隨即按照廣州市衛生局和市教育委員會的相關文件,對陳小蓉實施了隔離措施,並且派專人陪伴陳小蓉,不存在人身傷害的行為,並分別在週二、週四、週六到陳小蓉家為其補習。

    校方在答辯狀中還指出全校師生每年進行一次體檢,目前全校的70多名教職工都已領取了健康證,認為家長提出的陳小蓉是在校染病沒有任何道理。

    由於雙方的意見相差極大,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的審理中。

    -新聞連結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證制度。

    適齡兒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預防接種。適齡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及時向醫療保健機構申請辦理預防接種證。

    托幼機構、學校在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未按規定接種的兒童應當及時補種。(並沒有指出病毒攜帶者不能入學———記者注)

    相關文件

    廣州市衛生局和教育局聯合發出的《關於加強我市托幼園所乙型病毒性肝炎監測工作規範化建議》規定學齡前兒童入托或入園前必須做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幼兒園必須把處於肝病傳染期的兒童與其他人隔離開來。(但並沒有規定兒童B型肝炎病毒攜帶者不得上幼兒園————記者注)

    專家説法

    日前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在接受本報採訪時指出,現在廣東每年有4%的兒童是B型肝炎患者或病毒攜帶者,但也要讓他們有讀書的機會,如果經權威醫學部門鑒定,攜帶B型肝炎病毒的兒童沒有或只有極低的傳染性,應當讓他們留在幼兒園,不能一概排斥。(林韜 楊勤)

    南方都市報 200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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