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訂計生條例防止出生嬰兒性別比例失調  

    記者從廣東省有關部門了解到,新修訂完成並將於下月正式實施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有條款防止出生嬰兒性別比例失調。

    廣東省計生委主任時述花介紹説,這次修訂包括10個方面,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對未經批准的引産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她指出,出生性別比例失調是廣東當前的一個突出問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很複雜,但利用現代醫學技術如B超等進行性別鑒定、採取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因此,新條例明確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人工妊娠,即“經批准生育,懷孕後無緊急情況未經縣級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部門批准,擅自引産的”,將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處理。草案還規定,“對無特殊情況要求實行引産手術的,施術單位必須查驗其縣或者不設區的市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方可終止妊娠”。

    另外,新條例還大幅度提高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原條例規定按單位職工年標準工資總額的0.5%計算,新規定按單位所在地縣市、區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計算。

    值得注意的是,原條例在對超生的罰款問題上沒有區別收入的不同,造成過去高收入者憑藉其經濟實力超生的現象,在社會上産生負面影響。針對這個問題,新條例增加了對高收入者的徵收措施:城鎮超生者,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者,對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對農村居民違法超生者,本人上年純收入高於當地上年每人平均收入者,對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1倍以上2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另外,新條例加重了對重婚生育的處罰,徵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同時,新條例還明確制定了要依法開展計生工作的條款,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新條例還規定,計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王攀)

    新華社 2002-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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