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29名領導幹部因廉政問題被追究責任  

     今年以來,海南省共對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的14起案件立案調查,所立案件已全部調查終結,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幹部29人,其中,廳級幹部1人,縣處級幹部5人,鄉科級幹部2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27人,組織處理2人。

    據海南日報報道,臨高縣政協副主席林某,在 1990年8月至1996年4月擔任臨城鎮黨委書記兼鎮長期間,該鎮在社會上經營性酒店所欠餐費至今仍有22萬多元未還;臨高縣建設與國土環境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張某,臨高縣城市建設與環境衛生監察大隊大隊長鄧某,于1996年5月至1998年5月分別擔任臨城鎮黨委書記、鎮長期間,該鎮在社會上經營性酒店所欠餐費至今仍有22萬多元未還,嚴重違反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已構成單位揮霍浪費錯誤,上述3位同志對此負主要領導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省紀委和臨高縣委分別於今年6月和4月決定,給予林某、張某、鄧某黨內警告處分,同時免去張某縣建設與國土環境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海南省建築材料工業總公司總工程師(正處級) 陸某在擔任海南叉河水泥廠黨委書記兼廠長期間,因工作失職,造成企業資金 107萬元無法收回和歸還,陸某對此負有直接責任。根據有關規定,省紀委今年5月決定,給予陸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此前,陸某已被免去省建築材料工業總公司總工程師職務。

    據悉,儋州市公安局大成派出所主持全面工作的副所長羊某,對轄區內的賭博現象查處不力,被責令辭職。海口市金夜娛樂廣場涉毒案件有關責任人、市文體局和龍昆北派出所的有關人員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東方市為興建九龍廣場,越權批地、未批先用、違法登記發放土地證幫助公司套取銀行鉅額貸款的有關責任人,包括市委前主要領導及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也受到了黨紀、政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新華社 200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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