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同價  

    國家計委關於調整北京市

    銷售電價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 計價格[2002]714號

    北京市物價局:

    報來《關於適當調整我市銷售電價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的請示》(京價商字[2002]156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你市農網改造和農電體制改革進展情況,同意你市實現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同價,同價水準為每千瓦時0.44元(含三峽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

    二、為實現城鄉居民用電同價和解決電網建設與改造工程投資的還本付息問題,將北京市銷售電價平均每千瓦時提高1.9分錢。各類用戶的具體銷售價格(含三峽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見附表,1999年我委印發的《京津唐電網北京地區銷售電價表》(計價格[1999]2239號)同時廢止。

    三、以上電價自2002年5月25日抄見電量起執行。

    四、電價調整對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影響,請你市採取有關措施妥善解決。

    國家計委 200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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