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5支毛紗 93歲老太討債50年  

    為了價值3千多元的5支毛紗,93歲的蔣老太太整整討債50年!倔強的老人最近不得不把另一位81歲的耄耋老人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律能了結半個世紀的糾紛。

    昨天上午,黃浦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頗為罕見的案件。由於兩位老人都行動不便,只能分別由家庭的下一輩來處理這筆債務。

    説起是非恩怨,蔣老太太的兒子胡某拿著一張泛黃的毛邊紙感嘆:“這張借據比我的年紀還大!”記者看到,紙上用毛筆寫著一列字“今借到5支毛紗384磅。周。1951年9月1日”。5支毛紗384磅是什麼概念?胡某説,大概合348.3648市斤,每市斤人民幣10元,共計人民幣3483元6角4分。

    一筆數額實在不算多的借款為什麼拖了50年?事情還得追溯到解放初。胡某告訴記者,當時,其父在一家棉袍店工作,家中家境寬裕。周某與父母是同鄉,經常來家裏玩。1951年的這天,周某來到胡家説妻子生急病,急需住院用錢,“我媽沒有現錢給他,但看到他那麼著急,無奈中把我外公開辦的小織布作坊裏的5支毛紗借給他以解燃眉之急”。那天,周親筆寫下了借條。

    周當時在船運公司跑船,工資不高。“事隔一年後,我媽去催討,但周説家中孩子小、負擔大,説過兩年經濟條件好了、孩子長大了一定還錢。我媽看到他家裏確實困難,也就同意晚幾年再説。”

    胡家有子女7人,1958年,家裏的境遇發生了變化,生活開始陷入窘境。胡某説,他印象最深的是,父母那時經常帶著他們幾個小孩拿著舊衣服、舊鞋子去寄賣店換錢。“可周的工資在漲,我媽便想讓他先還上一部分錢,然而每次去都沒有結果”。

    1958年5月23日至1984年8月20日的二十幾年中,胡的父母持續不斷地要債,他們想盡辦法,甚至給周發去了8封掛號信。胡某説,“從小到大,飯桌邊總是聽媽媽翻來複去地嘮叨‘周怎麼能不還錢呢?’我們幾個子女都能把這事給背下來”。

    胡某稱,起初父母並不想採用打官司的手段要錢。“可是在文革期間,周居然四處説我父親是放高利貸的”,胡父“氣不過來”。由於在1951年左右,周向胡家借過另一筆千元的錢,所以1986年雙方在南市區法院打了場官司。南市區法院最後判決周某還錢,“判決後周仍然不還錢,還是法院強制執行才拿到手的。”

    對於胡家的説法,周家完全否認。周某聘請的律師在法庭上完全否認曾經有過借毛紗的事,也否認曾經收到過催款掛號信,並且表示在官司發生之前,根本不認識蔣老太。

    然而,胡某對打贏官司好像胸有成竹。在法庭上,他提供了一張關鍵的書證,是周在1984年的承諾書。“周在上面寫道,毛紗還沒有歸還,如果能拿回借據,願意隨時還錢之類的話”,胡解釋説“經過那麼多年的交涉,當時周某願意還錢了,可是我父母卻一下子找不著借據。這事,只好啞巴吃黃蓮,有苦説不出”。

    借據去哪了呢?直到1992年胡父去世,還是沒有找到。可是這場馬拉松式的討債還是沒完,去年春節胡家進行大掃除,家裏人居然在一本舊書中發現了發黃的借據。

    “我媽説,錢還是得要!可是找到府去,周不是推託就是賴帳,公用電話叫電話的人一聽是姓蔣的電話,就説‘關照過了,姓蔣的我們不叫”。

    “我跟媽説,這錢要不回來啦。人家不理我們啊。老太太説,那就打官司吧,這口氣實在咽不下。”

    去年12月,在蔣老太太的堅決要求下,兒子胡某將周告上了法院,要求歸還欠款3483元6角4分。

    據記者了解,在昨天的庭審結束後,法庭將會對涉案書證進行司法鑒定。鑒定一旦有了結果,整個官司便可以水落石出。這場從黑髮到白髮的討債,也將劃上句號。

    原告説法:就為爭一口氣

    胡某告訴記者,5支毛紗的事從小聽到大。打這個官司,胡某説:“一點都沒有經濟上的價值”,費時費力費心血,單單車馬費就花銷不少。可是上法庭是老太太主動提出的,作兒女的只有盡心盡力。

    “這麼多年來,我媽不知催了多少次,費了多少口舌,可對方居然完全否認,我媽心裏實在難平,公理何在?”

    這位“堅持不懈”要債50年的蔣老太太據説目前有心臟病,但頭腦清醒。她沒有力氣上法庭,“但拼老命也爭這口氣”。

    被告説法:根本沒這回事

    昨天開庭時,周老伯的外孫女方某就坐在記者的旁邊,認真地聽著法庭的審理。年輕的她並不高興。

    方某説,當年外公因為經濟困難借了胡某的高利貸,外公當時欠的錢早就還清了。80年代初,胡憑著外公當時沒有要回來的抵押協議,要求外公歸還債務,今天又拿出這張外公看都沒看過的借據來討債。“簡直太不講理了!”方某似乎越説越氣。

    “如果是卻有其事,還錢是應該的,但是這根本就是子虛烏有。我和外公都咽不下這口氣,我專門請了半天假,還為案子請了律師。錢不多,但是要講道理,不能這麼不明不白的受人冤枉。”

    訴訟時效過為何能開庭

    對於這樣一個事隔50年之久的案件,法院為什麼會受理呢?

    帶著這樣的疑問,記者採訪了上海市民事訴訟法研究會理事、華東政法學院碩士研究生導師牟逍媛教授。牟教授表示,本案確實已超過了訴訟時效期限,但是根據《民法通則》第138條“超過訴訟時效期限。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本案中原告蔣老太稱1984年被告周老伯曾表示要歸還欠款,並提供了書面證據,如果這張書證是真實的,這就説明被告在超過訴訟時效以後,自願表示要履行義務,因而本案不受時效限制,法院應該受理。

    牟教授説,法律關係因為社會環境的發展以及雙方當事人生活狀況的變化一直處於不穩定狀態;為了穩定社會關係,更好地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法律上規定了訴訟時效,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權利人忽視了時效期限,往往弄得“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為此,她提醒廣大市民千萬要注意訴訟時效。

    ■提醒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下列情況應特別注意,其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品質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凡事賺一個“理”字

    為了50年前的幾千元債務打官司,這樣做究竟值不值得?

    律師王志傑認為,站在第三人的角度來看,是無法判斷也不應判斷值不值得,這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不能單單從經濟方面考慮。

    站在整個社會的角度,應該看整個社會是傾向於公平原則,還是價值原則。如果僅僅從價值原則來看,這或許是對國家司法機關的資源的浪費;但如果從公平原則來看,有些標的小的案件反而有重要意義。

    社會學家龐樹奇則從另一個角度闡述了觀點。他認為人與人之間應該按照誠信原則辦事。

    目前,這種債券債務糾紛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整個社會公民之間的背信棄義所導致的,在目前的中國,很多打這種官司的人主要是為了賺一個“理”字,更有的是一種伸張正義的行為,有利於社會價值體系的構建。

    青年報 2002-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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