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丹"7.17"透水事故瞞報經過大白天下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連日來開庭審了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瞞報事件的三名“總導演”——原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縣長唐毓盛和龍泉礦冶總廠總經理黎東明,以及其他相關的犯罪嫌疑人。隨著公訴人出示的大量舉證材料,這起特大事故被隱瞞不報的過程和真相大白于天下。

    膽大包天 策劃瞞報

    去年7月17日淩晨3時許,南丹龍泉礦冶總廠拉甲坡礦發生特大透水事故,致使在拉甲坡、龍山和田角鋅礦井下作業的81名礦工遇難。當天早晨7時許,拉甲坡礦礦長黎家西打電話給黎東明,説礦下出了很大的透水事故,估計死了很多人。

    然而,直到下午17時,黎東明才第一次把事故情況報告給當時分管南丹礦業的縣委副書記莫壯龍。此時,距事故發生時間已過了14個小時。他請求縣裏不要上報,由龍泉自己處理,保證不會出事。莫壯龍對黎東明説:“此事報告到我這裡就到此為止,不要再向其他任何人報告。” 21時,龍泉總廠副總經理王國亮受黎東明指派,找到莫壯龍和當時分管南丹礦業的副縣長韋學光。王國亮説井下確實出事了,“大概有40多人去(死了)”。莫壯龍和韋學光問“還有沒有人有生還的可能”,王國亮説“沒有”。

    莫壯龍當即向萬瑞忠彙報,而萬瑞忠並沒有表示立即組織排險搶救,只是説“你們搞清楚情況,我先跟唐縣長商量一下再説”。

    爾後,萬瑞忠當面告訴了唐毓盛有關事故的情況,二人深感事故重大,一是“弄不好大家都死定了”,二是“如果龍泉被查封,南丹縣的財政收入受極大影響”,於是都流露出瞞報的意思。萬瑞忠交代唐毓盛,了解清楚龍泉礦是否有把握做好內部封鎖消息的工作再做決定。22時,唐毓盛打電話給莫壯龍,要他和韋學光負責詳細打探有關情況。

    7月17日一天就這麼過去了。四名“縣太爺”中竟沒有任何人提議組織排險搶救,而是忙著策劃怎麼瞞報。至此,駭人聽聞的悲劇就這樣拉開了序幕。用萬瑞忠後來的話説,“從那時起,我們已經走上了犯罪道路”。

    裏應外合 掩蓋真相

    7月18日一上班,萬瑞忠和唐毓盛就通了電話,約定晚上4人秘密商量有關事故處理的事情。晚18時許,莫壯龍、韋學光約見黎東明。黎東明説礦下可能死了70多人,並急切地問莫壯龍“是否上報”,莫壯龍問黎東明:“如果不上報,你內部一定穩得住嗎?” 黎東明把胸脯一拍:“完全能夠,但是外面和上面就無能為力了。”莫壯龍交代黎東明:“死者家裏困難的可以多給一點”。黎東明答道:“你放心,這點善心我還是有的。”

    當晚,萬瑞忠、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在萬瑞忠辦公室召開碰頭會,4人先後表態。

    韋學光説,目前龍泉表面看起來很平靜,死難礦工屍體沉在井底,很難發現,一點也看不出發生了事故,看來黎東明有能力自己擺平這件事,龍泉自己處理事故的方案是可行的,我同意。

    莫壯龍的意見是:龍泉是可靠的,不會出什麼問題,還是由企業自己處理算了。

    聽完他們的彙報,南丹縣兩名黨政“一把手”終於定奪。

    唐毓盛説,由龍泉自己處理的方案可行,他要求莫壯龍、韋學光督促黎東明做好內部善後工作,防止消息洩露。

    萬瑞忠最後“拍板”:一是事故由龍泉自己處理,縣裏不往上報;二是由莫壯龍、韋學光與龍泉協調,主要任務是防止消息洩露,同時密切關注社會上的議論;三是如果上級機關知道了,就説龍泉從沒有正式的事故書面報告,把責任全推給龍泉,責任由黎東明自己承擔。

    由此,“裏應外合”的瞞報計劃全面制定並迅速實施。

    22日晚20時,4人又在南丹縣委招待所碰頭。莫壯龍、韋學光説,外面已有事故的傳聞,住在礦區搞整頓的自治區整頓大廠礦業秩序工作組副組長趙桂華聽説後,已經派人去調查了。另外,龍泉已經安頓好了死者家屬。聽完彙報後,萬瑞忠交代,一定要保證消息不能洩露,大家的思想和口徑一定要統一,責任一起擔。萬一齣了事,我們從沒開過會,你們什麼也沒向我説過。他還“教”莫壯龍和韋學光:“找趙桂華商量,明天與自治區工作組開個通報會,看趙桂華怎麼説,如果他掌握了情況,就把事情抖出來,如果沒有,就繼續隱瞞。”

    23日,萬瑞忠主持召開南丹礦業秩序整頓通報會,自治區和河池地區整頓工作組與南丹縣分別就有關情況作了通報和彙報。萬瑞忠“投石問路”對趙桂華説:“在礦山治理整頓期間千萬不要出什麼事,最近外面傳聞龍泉發生了大事故,你們調查的結果怎麼樣?”趙桂華説:“經過調查,礦井下只發生了嚴重透水,沒有人死傷。”萬瑞忠接過話茬:“要是真有其事大家就死定了!”趙桂華説:“要死首先是我死!”

    萬瑞忠等人終於吃了“定心丸”,他們更加肆無忌憚地欺上瞞下。從7月下旬到8月初,萬瑞忠、唐毓盛等人多次以書面或口頭向上級彙報調查結果時,一直稱發生了嚴重透水,但是沒有事實和跡象證明有人員傷亡,傳聞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是沒有事實依據的。萬瑞忠特意叮囑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三人:“如果實在被逼到最後‘防線’,最多只能説公安部門調查發現有一人失蹤。”

    28日,河池地區有關人員到南丹聽取事故調查情況的彙報,唐毓盛仍然把過去的彙報“拷貝”並“重播”。黎東明也參加了彙報。就在他的81名礦工的屍體被泡在礦井下長達11天的時候,這個每天唸佛吃齋、被稱為“有善心”的億萬富翁對調查人員信誓旦旦:“我們龍泉的礦山碰到過10多次透水,從沒出過事故 ,我們很注重安全管理,每個礦窿都有專職的安全監察員,我從沒聽説有傷亡和失蹤的事。”

    “717”事故已經引起黨中央和國務院的密切關注,萬瑞忠等人還是死不回頭。8月2日,在萬瑞忠主持召開的縣四套班子會議上,唐毓盛説,聽説事情已經驚動了中央,但我們還是沒有發現發生重大事故的事實依據。萬瑞忠更是以“老大”的口吻發話:“今天我到現場看了,很平靜,沒有一點發生事故的跡象,直到今天為止,我仍沒有接到任何事故的文字彙報,自治區、地區和縣裏反覆組織調查,也是這個結果。”他要求大家不要聽信、參與傳聞,做好自己的事。

    不擇手段 封鎖消息

    就在萬瑞忠等人欺上瞞下的時候,黎東明一夥人在縣主要領導的默許甚至授意下,不擇手段、絞盡腦汁封鎖消息,企圖將事故真相與81名死難礦工的冤魂一道埋進漆黑的礦井 。

    7月18日萬瑞忠等4人碰頭會後,莫壯龍、韋學光與黎東明會面,一再囑咐要做好善後工作,防止消息洩露。黎東明馬上交代龍泉副總經理韋家農和拉甲坡礦礦長黎家西,指示其“一定按縣委的佈置去做好內部善後和保密工作”。7月17日、19日和26日,韋家農和黎家西在拉甲坡礦分別三次召開班長、工頭、安全員以上管理人員參加的會議,要求與會人員不要洩露事故真相,並分工做死難者家屬和民工的“保密工作”。

    黎東明拿出400多萬元用於死難者的賠償,派手下分頭到貴州獨山、荔波和廣西都安、宜州等地遇難者家中慰問。他們還把家屬接到秘密地點協商賠償事宜,超常規給每名遇難者家屬5萬元到6.5萬元不等的賠償,企圖用錢堵住家屬的嘴,並威脅:有人來問,不要亂講,如果講出去,什麼困難都不幫解決。此外,他們在做礦工“保密”工作時還威脅:誰也不許説出去,如果上面知道事故情況,企業被查封,大家都要丟飯碗。

    26日,受黎東明指使,韋家農、黎家西等人找來等一批礦工,給他們每人3000元錢,要求他們:如果有人來問,就講沒有發生事故,沒有人死傷。次日,韋家農還進行了抽查,對他們的表現很滿意。往後,當公安及有關部門人員到拉甲坡、龍山礦調查時,這些人多次謊稱“沒有傷亡事故”。

    27日,龍山礦在抽水時發現兩具死難礦工屍體浮出水面。龍泉有關人員及兩名民工悄悄將屍體連夜拉到外地火化,事後給每個民工360元,交代他們不要洩露。

    31日,黎東明打電話給黎家西,指示他趕快想辦法轉移從礦難中出來、還在南丹住院的傷員。黎家西等人連夜趕到南丹縣中醫院和縣人民醫院,動員並出錢賄買傷員離開出院、離開南丹,交代他們不得跟其他人講發生了事故,並威脅:如果亂講就不發工資。

    事故發生後,礦工花名冊被篡改。當新華社社記者在拉甲坡、龍山礦向礦工們詢問事故情況時,礦工們竟然眾口一詞;“我們不知道,我們都是剛來的。”黎家西等所有管理人員都矢口否認發生了傷亡事故,拉甲坡安檢科科長蘇錦乾脆説自己記憶差,“記不清”。

    瞞天過海 罪責難逃

    法庭上,公訴人問萬瑞忠、唐毓盛:作為南丹縣的黨政“一把手”,當得知事故發生的消息後,應該怎麼做?萬瑞忠和唐毓盛都回答:按規定,應馬上向上級彙報,並到現場積極組織搶救。既然這樣,他們為什麼明知可為卻偏偏不為呢?

    庭審中,萬瑞忠用幾乎嗚咽的聲音交代了瞞報動機:“我首先沒有處理好黨和人民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係,當事故發生後,先想到的是個人利益,喪失了一個黨員幹部的根本立場。2000年的‘1018’垮壩事故(南丹大廠礦區一處尾砂壩崩垮,造成29人死亡和失蹤)已經驚動了黨中央、國務院,去年5月剛對事故責任人處理,7月份又發生更大的安全事故,我想如果報上去大家肯定死定了。所以我們抱著僥倖、投機心理瞞報。其次沒有處理好全局和局部的關係,我擔心上報後,上級要大力治理整頓查處礦山,這會影響南丹的經濟發展。”

    唐毓盛的瞞報動機幾乎與萬同出一轍。

    其實,他們“不敢上報”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據公訴人指控,萬瑞忠在擔任南丹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5798萬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罪;唐毓盛在擔任南丹縣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14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44.52萬元,美元1000元,併為他人謀取利益,還夥同他人挪用公款95萬元。如果把事故報上去,上級機關追查下來,他們害怕“老底”被翻出來。

    玩火者必自焚,等待萬瑞忠、唐毓盛等人的是法律的嚴懲。(蔣桂斌 劉水玉 楊越)

    新華社 200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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