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改革:事關公民權利  

    我們都是唱著“我愛北京天安門”長大的,可因為我們沒有北京戶口,到了北京,便只能“暫住”。教育、擇業、經濟權利和人身權利,等等,這些以戶籍為載體,強行搭配在一起的各種權益,會把你和“北京人”嚴格區別開來。這種區別的本質,是不同的群體在公民權利上的差異。

    這種戶籍制度,是一種人為設定的不平等。近年來這個制度開始有了鬆動,特別是去年,全國很多省市都推出了當地的戶籍改革措施,尤其以廣東的改革最為引人注目。這個省以準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取消“農轉非”制度。各市、縣根據本地實際確定進城人口準入條件,包括吸納人才的入戶條件、親屬投靠入戶的條件,投資、購房入戶的條件以及其他類型的入戶條件,凡符合準入條件的,一律批准入戶。

    這種有條件的戶籍開放是全國許多地方改革的共同特點,而且有的地方還把準入條件設定得很高,如北京市設定的條件就相當高,不是一般人可以企及的;有些大城市設定的條件雖沒有北京那麼高,但那準入的學歷標準、投資金額以及購買商品房的總價值等,也只能讓少數人欣喜。這不免讓人感到,戶籍改革的目的好像是為了招商引資、吸納人才、擴大消費,等等,而並不是為了擴大和保障公民的普遍權利,充其量也只是擴大和保障了一部分公民的權利,並不能普惠于全體公民。

    即便如此,相比過去那種嚴格的管制,這已是很大的進步了——儘管先自由起來的只是一部分人,儘管每一個公民在自己的國土上自由遷徙還只是一個可能很遠的事。

    在論證中國戶籍改革的必要性的時候,有人援引了1998年中國政府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條文:“合法處在一國領土內的每一個人在該領土內享受遷徙自由和選擇住所的自由。”還有人統計了世界各國的成文憲法,説大部分都規定了“自由遷徙權”。即使沒有條文,也是一種不證自明的自然權利。其實我覺得,用不著“言必稱國外”,中國自己就有過好多保障遷徙自由的文本,如1912年中華民國的臨時約法規定了“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從1939年根據地制定《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起,根據地的法律就開始注重對遷徙自由的保護;全國解放後,1954年的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居住和遷徙的自由。”這説明中國人自己曾有過很高的權利保障的要求,也説明中國人的公民權利意識並不比別的民族差,因此我們有理由享受到先進國家的公民享受到的權利。

    當然,要完全實現遷徙自由,肯定需要一個過程,甚至可能是一個較長的過程。但有了這個目標,就有了渴求。有了這個目標,就能評判和校正這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偏失。如果説我們現在還有必要設定那麼苛刻的準入條件的話,那也僅僅只是達到最終目標的過程而已。

    戶籍改革的必要性之所以凸現出來,是由市場經濟的平等競爭、自由選擇的本質決定的。沿襲已久的戶籍制度,如果説過去有過“積極作用”的話,那現今已經成為人們自由平等地追求自己幸福的障礙。

    戶籍改革,本質上是事關公民基本權利的事。雖然1975年以後遷徙自由就從中國的憲法裏消失了,但中國人渴望自由遷徙的權利意識並沒有消失。(張金嶺)

    《城市早報》200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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