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倒賣戶口指標不違法?狀告地産公司有難度  

    記者昨日(4.17)獲悉,《戶口上多了個陌生男人》中的“受害者”陳女士,已經準備就此事訴諸法律,並決定近日將已擬好的民事訴訟狀遞交法院,狀告保興房地産開發(深圳)有限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將張遷出她的戶籍,繳銷張落在原告戶籍龍珠花園龍祥閣20E名下的戶口本,並保證她的生命、財産安全。

    原告申訴:保興公司該擔民事責任

    記者注意到,這份即將遞交的《民事訴狀》中稱,在陳女士已向保興公司發出了“關於請求嚴肅處私賣我戶口指標的函”後,“保興公司仍然向辦戶口的張提供了他所需要的辦戶口證明——‘購房發票’,2001年2月25日又出具‘付清樓款證明書’,才使張得以順利遷入戶口”。該訴狀認為,“保興公司多次不顧原告的正當請求,硬是讓一個素不相識的人以所謂親戚的名義進入了原告家的戶口,負有不可推卸的民事責任”。

    陳女士的委託代理人認為,龍崗公安分局辦理戶口的材料全由保興公司送去的,此舉屬於公司的職務行為。而該公司在清楚購房合同屬陳女士所簽,與張一點關係也沒有的情況下,還把張的材料送上去,顯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律師看法:提供假材料應負責任

    記者就此諮詢廣東天地元律師事務所的李律師,他告訴記者,由於目前我國戶籍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是很健全,因此,狀告房地産發展商,在法律依據上有一定困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第二十條規定,有假報戶口,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等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李律師認為,業主有權請求公安機關更正戶口本名下的常住人員,重新按有關規定辦理戶口本。公安機關應該追究有關人員提供假材料的責任。

    地下辦證廣告在深圳街頭時有所見。

    看到報紙最近關於龍珠花園幾位業主戶口問題的報道後,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非常重視。4月16日,該局分管戶籍工作的詹紹錚副局長約見本報記者時表示,本報報道客觀公正。

    “那個經辦人是怎樣搞到業主的房産證的,我們感到很奇怪。”詹紹錚也有這樣的疑問。他指出問題所在就是當時房地産公司的具體經辦人,相關房地産公司不應推卸自己應承擔的責任。

    龍崗分局説法:戶籍改革步伐還需加快

    詹紹錚認為這次發生的事情,所反映出的三個問題需要注意:一是深圳“購房入戶”政策仍有待完善;二是戶籍改革的步伐還需加快;三是一些房地産公司應該規範管理,一旦發生類似事情,需要有一個嚴格的懲戒制度。

    據詹紹錚介紹,以前他們也發現過房地産公司個別經辦人私刻公章、倒賣業主戶口指標的情況,當時所涉及的那家房地産公司的兩個經辦人遭到了嚴肅處理,一名被公司解除公職,另一名被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他告訴記者,目前還沒有查清,當時的經辦人是屬於倒賣戶口指標從中牟利,還是照顧關係贈送戶口指標,但無論怎樣,都已經侵犯了業主的權利,而且如果屬於前者則是違法行為。“倒賣戶口指標是違法行為。”他再次強調。詹紹錚同時表示,分局會通過居委會、派出所,找到戶口上多出的人,讓他們把戶口遷出去。

    戶籍管理處認為:相關政策尚需完善

    據記者了解,“購房入戶”的大致過程是這樣的:業主購買住房——得到藍印戶口指標——業主準備或辦理所需的相關證明資料--這些資料交給房地産公司——房地産公司指定的經辦人將業主的資料(原件)上報給相關部門審批——審批合格——相關部門將資料原件交由經辦人退回給業主——由房地産公司通知業主到戶籍部門辦理藍印戶口——正常情況下,一年後,業主本人可提出轉常住戶口的申請,並去戶籍部門辦理。 

    有戶籍管理人士告訴記者,目前有關政策的確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對入戶人員的親屬關係如何界定,如果不是直系親屬,就很難界定,操作起來也有難度;再比如辦戶口要業主親自提供證明與其他入戶者親屬關係的證明,實踐起來,還有不少業主不理解,仍找房地産公司代辦。

    據了解,在“購房入戶”政策開始初期,很多業主都是由房地産公司來代為辦理手續,而這個中間環節恰恰有出現問題的可能。為什麼不能減去這個中間環節,規定業主本人親自來辦相應手續?龍崗公安分局戶證科劉科長向記者解釋,由於他們轄區涉及到80多家房地産公司,工作量很大,因此購房入戶的過程中,是由業主把各自的資料交給房地産公司,房地産公司指定一個經辦人,由這名經辦人負責為分局報送材料審批。經過嚴格的審批後,如果合格,資料原件由房地産公司指定的經辦人退回給業主,並通知業主來局裏辦理藍印戶口。藍印戶口轉常住戶口時,則由業主本人申請,直接到分局辦理。同時,業主有讓別人代辦的權利,他們也不能強制剝奪業主的權利,不過他們現在鼓勵業主自己來辦理戶口。特別是近兩年,對於保興公司的業主,他們都是讓業主自己來辦。

    記者向劉科長諮詢,辦理戶口時是否必需業主房産證等資料的原件,劉科長給予肯定的答覆,表示只要提供的資料全,通過審批,就可以辦理。 

    據有關人士分析,按深圳的有關規定,1996年11月以後購房者,就規定入戶者必須是一家人(直系親屬關係),而對1996年11月以前的購房者,則沒有這樣的要求。很可能有人鑽了這個空子,才會出現“不是一家人進了一家門”的事情。

    南方網 2002-04-18

    









版權所有 中國網際網路新聞中心 電子郵件: webmaster @ china.org.cn 電話: 86-10-6832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