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化解日益增多的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將出臺  

    不久前,國務院第55次常務會議在審議《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草案》時指出,醫療事故的處理涉及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雙方的合法權益,社會各界都很關注,在總結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非常必要的。我國的醫患糾紛中,絕大多數患者處於弱勢地位,一些患者與醫院對簿公堂,然而打官司勝訴率甚為渺茫,加快調整醫患關係,已成為今年“兩會”期間代表、委員們議論的熱門話題之一。

    “老子給兒子鑒定”是否合理?

    33歲的徐勇,是上海浦東新區的一名公務員,正當他的事業處於開創階段,並準備和戀人邁上結婚的紅地毯時,一起極為普通的小手術卻改變了他的人生道路。徐勇介紹説,他去上海東方醫院做“包皮過長”的切除手術,大夫張某僅僅用了一兩分鐘,使他的陰莖繫帶受損,性功能受到影響。如今他無法正常工作,無法面對自己的戀人,自己每天還要忍受疾病的折磨。

    在萬般無奈之下,徐勇將浦東的這家醫院告上了法庭。但是前後兩種鑒定結果卻使他欲哭無淚:去年3月,地方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結論是:“不屬於醫療事故”,而同年11月,司法鑒定的結論則為“醫療缺陷”。至今,法院尚未有最後的結論。

    華東師範大學教授蔣德海説,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制度存在不少弊病,首先是醫療事故鑒定人員的組成不合理,有不少就是師生、同學、朋友關係,鑒定的程式也沒有嚴格制約,整個鑒定活動不透明、暗箱操作。如徐勇的鑒定“六位鑒定人僅僅用了兩三分鐘在本人站立的情形下,粗略地審視了一番後就結束了”,在這樣的條件下,怎麼能夠保證醫療事故鑒定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上級醫院給下級醫院鑒定”,“老子給兒子鑒定”,廣大患者對此類做法反映強烈。今年“兩會”期間,來自內蒙古的馬林等數位全國人大代表對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的客觀性提出了質疑。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為了使醫療事故鑒定程式透明、公平,我國不少城市在進行有益的探索。在南京,公檢法機關有經驗的法醫也參加醫療事故鑒定;重慶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由獨立的“第三方”,如人大、衛生紀檢部門的人士旁聽,聽取醫患雙方陳述、質詢,最終做出鑒定結論;寧波醫療事故鑒定的成員中不僅有醫學專家、衛生行政管理人員、市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的醫務人員,還新增了市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5名法醫,成員人數增加近1倍。

    一些地方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醫患雙方當事人或代表同時到場,陳述診療經過並回答鑒定委員的詢問,鑒定結論實行無記名投票表決,並聘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的非醫務人員參加見證。

    病人有權查看、複印病歷嗎?

    1996年,安徽省合肥市陳子菁在省立醫院經剖腹産出生,出生時醫院評為9分,係優良新生兒。但幾天之後,其家人發現新生兒口唇青紫、四肢抖動,遂告知醫生,相關科室對陳子菁進行搶救、治療,診斷為“低鈣驚厥”。出院後,陳子菁多次出現驚厥、昏迷現象,其家人將其送往北京、上海各大醫院治療。1999年,合肥市殘疾人聯合會給陳子菁頒發了殘疾人證,其殘疾等級為智力二級殘。

    由於對陳子菁致殘的原因,患兒家屬和省立醫院各執一詞,意見尖銳對立,患兒家屬遂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賠償315萬元。經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這起安徽省最大的醫療糾紛案件以陳子菁敗訴而告終。陳子菁的代理人向記者反映,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他們多次向兩級法院提出查閱、複印原始病歷,均遭到拒絕。

    在省、市人大干預下,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才勉強同意原告律師查閱原始病歷的複印件,但不許複印。二審立案時,他們在遞交上訴狀的同時也交了“證據保全及文字鑒定申請”,其核心內容是要求查閱、複印原始病歷,在原、被告雙方質證和文字鑒定後以辨真偽,但省高院未予採納。這位原告律師憤憤不平地説,醫院提供的病歷有多處“被修改的痕跡”,為何患者連起碼的知情權也沒有?

    來自江蘇的全國人大代表姜德明認為,擁有知情權是病人最基本的權利,而一旦發生醫療官司,病歷作為最重要的證據,被牢牢鎖在醫院裏顯然是不公平的。

    醫療事故中的重要證據——病歷,過去一直是病人存疑的焦點。近年出臺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尊重患者對自己的病情、診斷、治療的知情權利。患者有權查閱和複印病歷、住院志、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

    浙江省星韻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艷説,從法制社會的發展看,特別是在我國醫療鑒定機構處於壟斷地位的境況下,立法保護患者知情權,是立法上的一大進步。允許患者複印病歷,不但有利於避免醫院收費的暗箱操作,節約社會的醫療成本,而且為患者尋求合法保護提供了依據,防止醫院篡改病歷。

    司法部法規教育司徐景和處長認為,醫患雙方當事人一旦發生訴訟,醫院往往以醫院教學、研究資料等為藉口,不願全面、完整地公開醫療檔案和病歷。在個別情況下,醫院還對病案進行篡改,這使患者在打官司中處於十分不平等的地位。他認為,在醫療糾紛中,醫院有責任向當事人提供完整、原始的病歷,應該對患者的知情權提供更多的保護。

    誰來分擔醫療及手術風險?

    中國醫大二院是瀋陽一家全國知名的大醫院,這家醫院從1999年開始每年從全院職工工資、獎金中提取2%,用於賠付醫療差錯、意外引起的患者經濟索賠。此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近年來,醫患糾紛逐漸增多,各地出現的患者“天價”索賠事例使得“醫生膽子越來越小,手術越做越小”。用中國醫大二院負責人的話説,他們對此也沒有高招,只好採取這種“土辦法、笨辦法”作為分擔醫生職業風險的權宜之計。

    據了解,1987年我國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並沒有規定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只規定了醫院應給患者一定的補償。目前,我國還沒有建立相關的法律賠償制度,對患者的補償也無法可依。

    來自中華醫院管理學會的一項調查統計顯示,目前全國縣以上醫院一年的醫療糾紛索賠金額高達42億元,已經佔醫院醫療收入的59%。

    全國人大代表、呼和浩特市口腔醫院副院長呂秋娥告訴記者,現在一旦出現了醫患糾紛,媒體、消協往往站在患者一邊,一些患者和家屬甚至採取過激行為,對醫生進行威脅、恐嚇甚至訴諸暴力,以此為藉口拒交住院費、醫療費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據了解,發生醫療糾紛後,不少病人及家屬有過激行為,有的發展成打砸醫院,導致醫務人員受傷。由於患者對醫學知識的缺乏和現代醫學發展的不完善,醫患之間很難達成共識。

    安徽省陳有志律師事務所曾經代理過許多醫療糾紛案件,這個所的律師李昌根説,醫院遇到醫療糾紛案件,往往一輸就是賠償萬元、數十萬元甚或更多,這對醫院不利,最終也無法保護患者的利益。他認為,應該考慮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基金,可以從醫療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由社會保障部門統籌使用,從而緩解當前醫療糾紛中突出的矛盾。

    杭州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鄭金都認為,中國醫大二院內部的風險保障金制度,只是一項“治標不治本”的過渡舉措,醫生的高風險應當通過保險的方式來轉移,美國的醫生都買這種責任保險。一些從國外回來的醫生也反映,如今國外普遍實行醫生職業風險的社會化,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醫生個人不再承擔經濟賠付責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險公司領取經濟索賠。

    隨著醫療糾紛逐年增多,人們呼籲出臺切實可行的醫療事故法律、法規,給患者一個説法,給醫院一個“準繩”。不少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露了同樣的心聲:即將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應當強調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以營造平等、友善的醫患關係。

    新華社 2002-04-01(傅剛 崔礪金 盧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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