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臺《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  

    記者日前從江西省教育廳獲悉,該省將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教師資格制度。該項制度實施後,只有依法取得教師資格者,才能被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准舉辦的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聘任為教師。而沒有取得教師資格者,將不再被允許走上學校講臺擔任教師工作。

    據江西省教育廳人事處處長彭世東介紹,目前該省教師隊伍共有近40萬人,但在隊伍建設上還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和矛盾,如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與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要求不相適應、學校用人機制不活等。為此,該廳出臺了《江西省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對申請各類教師資格者從公民身份條件、思想品德條件、學歷條件、教育教學能力條件等方面作了詳細明確的資格條件規定。該《細則》規定,申請教師資格者須按要求向相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並且通過相關測試後方能取得教師資格,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細則》還規定,凡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者,喪失教師資格;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凡弄虛作假騙取到教師資格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應當撤銷教師資格;被撤銷教師資格者,從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江西省教育工委副書記、省教育廳廳長漆權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是堅持依法治教,使教師任用走上科學化、規範化和法制化軌道的重要保證,是依法管理教師隊伍的法律手段,是教師職業走向專業化的重要步驟,也是形成多元化教師培養制度的重要環節和制度保證。他表示,江西省將以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為契機,努力建設一支數量適當、分佈均衡、結構合理、素質較高、具有生機活力和創新精神的教師隊伍。 

    胡曉軍

    《光明日報》20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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